提起刘大炮,那可是十里八乡的能人。从去年开始,他瞄上了一个无本万利的生意:挖永定河河床上的沙子卖钱。一到晚上,他就让雇来的司机一趟又一趟地运沙子,短短几天,刘大炮就运来了四千吨左右的河沙。看着那小山似的黄灿灿的沙子,刘大炮笑得合不拢嘴了。这就是钱啊!四千吨,能卖二十八万多块钱呢。
当然,刘大炮知道挖河沙不是什么光明正大的事儿。那河床上立着好几十块牌子,上面写着:“禁止采沙!”但刘大炮想,这么多的沙子,这么辽阔的地界儿,谁管得过来呢?
但还真有人管。这天半夜,刘大炮的四辆运沙车满载着沙子刚刚驶上公路,就被守候在那里的警察抓住了。刘大炮得到消息,马上跑到河北承德一个远房表姨家,提心吊胆过了三天,他老婆找来了,说公安局把他列为网上逃犯,他要是再不回去自首,就没踏实日子过了。刘大炮思前想后,随老婆回家自首了,他又在警察的监督下,把那四千吨河沙起出来,回填到了永定河河床上。于是,公安局对刘大炮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刘大炮到这个时候,想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他去找律师咨询。那律师一二三四问了个底儿掉,然后很严肃地说:“这事你难逃牢狱之灾。”
经过调查、取证、核实,刘大炮被公诉了,一审法官认为:刘大炮无视国法,盗挖国有财产,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已经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好在刘大炮事后认罪态度好,又积极退回了河沙,但只能在量开0时适当考虑减刑,最后判决刘大炮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以罚金六千元。
这时,法官问他上诉不上诉?刘大炮心说,我是盗窃了河沙,这刑判得挺实在,律师刚要说什么,被刘大炮一句话挡了回去:不上诉了。
刘大炮被收了监,那律师又到监狱找到他,希望他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律师说:“你这个刑判得不对,你不应该是盗窃罪。”刘大炮一听,忍不住笑了,说:“我偷河沙,不是盗窃是什么?亏得你还是个律师呢!”
那律师却不恼,一一给他分析:你虽然盗挖了河沙,但河沙是矿产资源,而不是国有资产,也就不适用以盗窃公私财物的刑法条文来对你定刑。刘大炮眨巴眨巴眼,问:“我偷了河沙不算偷,那算什么?”律师说:“你这个行为应该属于非法采矿罪。”刘大炮长叹一口气,说:“嗨!你绕了半天,还不是一回事儿吗?”
这个律师真是个经验丰富又有责任感的好律师,他耐心地为刘大炮解释,最后肯定地说:“盗窃罪和非法采矿罪在量刑上差别很大。”
刘大炮一听,感到自己有了希望,就全权委托律师为他上诉申辩。
律师在刘大炮的二审法庭上据理力争,说一审适用法律有錯误。刘大炮虽然有罪,但是他的罪不适用刑法264条的盗窃罪,而应该是刑法343条的非法采矿罪,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刘大炮这才知道,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处以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而非法采矿罪最多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后采纳了律师意见,以非法采矿罪改判刘大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刘大炮听了判决,就像捡了个大便宜似的,咧着嘴直笑。虽然仍然判罪,但是刘大炮心服日服,他感激地对律师说:“看来,请不请你真的大不一样。我今后一定好好学法,不再干违法的事儿了。”律师说:“我们的工作就是为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犯罪的人‘罪行相适应、‘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律师点评:
一般来说,由于犯罪人侵犯客体不同,会导致量刑上的差异。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如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则刑期在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非法采矿罪侵犯的客体是矿产资源,则刑期在三年以下。《犯什么罪判什么刑》这个故事中,刘大炮的辩护律师就是把握住河沙属于矿产资源而非国有资产,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范大宇 期刊:《故事会》2010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