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诺大学毕业后,到一家不大不小的私人企业工作。虽然月薪只有1500元,但好在每天工作时间也只有6小时,这对于爱玩的她来说还算不错。
这天,小诺听同事们说,公司有规定,员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1800元。
后来小诺证实了这个规定,心里就不乐意了,凭啥自己的工资才1500元啊?
于是,小诺立刻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部门主管听完小诺的申述,点头说:“是的,公司与你们签订的《集体合同》里,是有最低工资1800元这么一条规定,但是……”部门主管话锋一转,又说道,“我们合同里规定的劳动时间为每天8小时,所以说:每天只有不低于8小时的工作量,才能得到1800元的月工资。而你每天就工作6小时,理所当然不能给予相同待遇。”
小诺觉得这条理由似是而非,却又不知该从何反驳,只好悻悻而归。而且她少拿300元,在公司里就觉得比别人矮了一头。
那天小诺遇到好朋友张捷,便将这个烦心事说给了他听。
张捷是当律师的,听了这事的来龙去脉后,马上就说:“你再去跟公司交涉,如果他们仍不同意给你加工资,你就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告它,我保证你一定能打赢这场官司!”
看着张捷自信满满的样子,小诺半信半疑地又去找公司理论。
但公司仍然不同意加小诺工资,还放狠话说:“你想在这里干,就老老实实按合同去做,你不想干,我们也不勉强,你随时可以走人!”
小诺听了又气又怕。她气公司的蛮横无理,也怕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在张捷的鼓励下,小诺经过深思熟虑,还是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1800元履行合同,并补足之前4个月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调查中,公司代表仍是坚持:集体合同规定劳动时间每天满8小时,才能得到不低于1800元的月工资,而小诺每天工作不满8小时,所以不能给予相同待遇。
而张捷作为小诺的律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解,他说:“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我当事人小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低于集体合同标准,因此该劳动合同规定无效。”
听到张捷的这番解释,又看到那些对应的法律条文,公司代表一时愣在那里。
好半天,公司代表才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说:“好,既然法律有规定,我们自然得遵守,不过小诺的工资按集体合同标准算,那她的工作时间也得相应改变,变为8个小时!”
听到这个要求,张捷神态自若地站起来,笑道:“我想,我刚才似乎没有说清楚。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相应约定,但是劳动合同中高于集体合同的部分,却自然有效。换言之,小诺的劳动合同规定工作时间为6小时,高于集体合同标准,此条款有效!”
此話一出,顿时引起一阵轩然大波。公司代表怒道:“怎么可能?这不公平!”
张捷一脸严肃地回答说:“公不公平不是我们说了算的,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被申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1200元;申诉人剩余合同期限的工资按每月不低于1800元履行;其他约定按劳动合同规定保持不变。
就这样,小诺如愿获得了胜诉。事后,她感慨道:“还是懂点法好啊!而且人人都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律师点评:
《工资那些事》这个故事主要反映的法律问题,即在“集体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我国劳动法对此有两个“不低于”规定:
第一、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而且以上两点基本上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因此,便出现了对小诺工资应当提高到集体合同规定的每月1800元最低标准,而工作时间则依据约定6小时不变的状况。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张晓婉 期刊:《故事会》2011年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