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在外地念大学,几年都没回家。这年学期结束,一放暑假,他就急着回家。一推开家门,秦安愣住了,母亲躺在床上,瘦了好多,脸色蜡黄蜡黄的,这是怎么了?在秦安的追问下,母亲终于道出了实情—
半年前,母亲患上一种罕见的怪病,叫“狼疮性肾炎”,极难治愈,而且费用高昂。为了给秦安省出学费,母亲决定放弃治疗,还嘱咐亲友不要把她的病告诉秦安,免得他担心。
秦安决心要治好母亲的病。这时,他想起一件事:去年,母亲曾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保险推销员说,如果得了重大疾病,就可以到保险公司理赔。秦安赶紧找出那份保险合同,打开一看,高兴坏了,母亲得的那种病正好在理赔范围内。于是,秦安陪着母亲,拿着合同及相关材料去了保险公司。接待员看了合同及医院诊断书后,对他们说:“很抱歉,您母亲的这个病,本公司无法理赔。”
两人满怀希望来到保险公司,不想却被人兜头一盆冷水浇下来,秦安当然不服,他说:“保险合同的每项条款我都仔细研究过的,你倒说说,为什么不能理赔?”
接待员说,虽然“狼疮性肾炎”符合合同中规定的保项,但保单后边还有一个括号,里面特别注明“符合世界卫生组织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这个注解把承保的范围缩小了,就不包括秦安母亲患的那种病。
秦安忍不住和接待员争吵了起来,其实这明摆着,保险公司预设文字陷阱,坑害投保人,可合同白纸黑字,上面还有母亲的签名呢!
最后,接待员软中带硬地说,如果他们对合同有异议,可以起诉,请法院来裁决,不过,想要胜诉几乎没有可能。
母子俩回到家里,抱头痛哭了一场,亲朋好友知道这事,纷纷赶来安慰。可大家都觉得,母子俩是弱势群体,怎么可能斗得过财大势大的保险公司呢?到时候,官司赢不了,还得倒贴一笔诉讼费……
这天晚上,秦安把合同研究了一晚上,他想,既然保险公司能设置文字陷阱,那就一定有办法能破解。忽然,他想起什么,抓过身边的一本字典翻阅起来,翻着翻着,他紧锁的眉头竟渐渐舒展开了。最后,他跳了起来,冲进母亲的房里,大喊着:“妈,这官司我们能打赢!”他对母亲说,他要帮母亲起诉保险公司……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这一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庭辩论时,秦安代表母亲向法庭出示了一本字典,说道:“按国家颁布的语法规范,如果正文后面有括号,括号中的文字只能对正文作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不能改变正文原有的意义。合同中括号的用法不符合语法规范,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方开始还理直气壮,振振有词,但随着辩论的深入,他们也觉得遇到了强手,口气也渐渐软了下来。
最后,法庭经过合议,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依据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秦安母亲保险金10万元。
律师点评:
故事《帮母亲打官司》主要说明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其一,提供合同文本这一方(如保險公司、房产公司等)对技术性或专业性条款应当负有提醒、告示及解释的义务;当然,我们在签约时仍需擦亮眼睛,仔细阅读每一项条款,以免误入陷阱;其二,字典中的“常用标点符号用法简表”,对括号的解释是“用于行文中注释性的部分”;国家《标点符号用法》也明文规定:“行文中注释性的文字,用括号标明”。由此可见,本保险合同“狼疮性肾炎”后边小括号内的文字,改变了正文原有的意义,不符合语法规范,属于不当注释。既然是不当注释,对当事人就不具有约束力,该合同应该以正文的含义为准。我们对合同中文字方面的理解,除了看呆板的条文,还需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掌握逻辑推理技巧。本故事中,秦安就是巧用语法规范,从而扭转了不利的局面。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刘德 李克南 期刊:《故事会》2011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