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在县城的一家饲料厂上班,最近,他花了1200元租了一个宽敞小院,有一明两暗三间屋子:北屋有客厅和卧室,东屋是厨房,还空下来一间西屋。邢某想了想,决定把西屋租出去,一来找个伴儿,二来也能省下点租金。
邢某把租房信息发出去,很快就有一个年轻人来看房,他自我介绍说:“我是刘庄人,在一家自助餐厅当服务员。”邢某也热情地介绍了一下自己,然后把刘某带到西屋,说:“要出租的就是这间屋子。我实话跟你说了,这个小院房租共1200元,我住的北屋比较敞亮,你这西屋有点狭窄,东屋是厨房,咱俩共用,你每個月就给我400块钱吧!”刘某看完房,觉得条件和价格都挺合适,就满口答应下来。第二天,他就搬过来住了。
平日里,邢某和刘某的上班时间不同,早上,邢某8点就要到厂签到,而刘某9点半才到餐厅上班。晚上,等刘某下班回家,邢某早已经睡了。两人虽然同住在一个小院,交集却不多,因此半年过去了,他们也没有发生过什么不愉快。
这天早上,刘某8点半从被窝里钻出来,洗漱完毕后,到厨房做了点吃的。当他从厨房出来时,无意间发现北屋门开着。刘某以为邢某今天休息,走到门口喊了声:“邢哥,没去上班啊?”可屋里没人应答。刘某往屋里一瞧,人没见到,倒发现地上有一个手机,他心里琢磨,肯定是邢某上班走得急,手机掉在地上也没发现。这时,刘某犯了爱占小便宜的毛病,竟然鬼使神差地进屋拾起手机,锁好院门走了。
再说邢某到了厂里签了到,才发现自己手机丢在家里了。不过他也没多想,径直去车间干活了。
等邢某下班回到家,在屋里转了一圈,也不见手机的影子。他这才急了,赶紧借邻居的电话拨通了自己的手机,发现手机关机了。他又打电话问刘某有没有看见自己的手机,刘某否认了。而且,刘某为了让邢某不怀疑自己,故意说可能是家里进了贼。谁知邢某听了,竟然报了警。
警方调取了邢某租住小院附近的监控,很快,他们就利用技术手段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就是同院的刘某。刘某被带到派出所询问,他很快就供述了作案经过,并退回了邢某的手机。经鉴定,邢某的手机价值350元。刘某万万没有料到,只因为他盗窃了这个价值350元的手机,法院就作出如此判决:刘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念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并退回赃物,依法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处罚金1000元。
刘某觉得很冤屈,自己不就偷了一个价值不到400元的手机吗,咋被判得这么重呢?后来律师的一番解释,打消了刘某心中的疑惑。
律师点评:本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即入室盗窃的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居住、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认定为“入室盗窃”。“入室盗窃”无论金额大小均构成犯罪;而“普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故事中,因为邢某与刘某分别居住在北屋和西屋,且各自房间有门和锁,显然已具备“户”的特征。这样刘某的“入室盗窃”法定条件已具备,所以与“普通盗窃”有区别,量刑标准自然也不一样。
(发稿编辑:曹晴雯)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王秀申 期刊:《故事会》2021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