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阳和肖俐在高中时就是一对恋人,后来龙阳随父母去了外地,两人的关系便淡了下来,渐渐断了联系。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想不到龙阳又被单位派回来当联络站站长。更巧的是,在一次产品展销会上,龙阳见到了肖俐。此时,肖俐已经和在体委工作的罗一明结了婚。
这世界上的事情,有时真的讲不清楚,就好像是上天故意安排好的。龙阳和肖俐又走到了一起,旧情人相见,爱火重燃,两人很快就打得火热。而且,只要罗一明外出比赛,龙阳就来肖俐家找她,俨然把自己当成男主人。
俗话说:久走夜路必撞鬼。这天,罗一明因故提前回家,一打开门,屋里的情形差点儿让他晕过去,只见肖俐与龙阳正在缠绵。罗一明气得两眼冒火,浑身抖动如筛糠,冲上去一把提起龙阳。
罗一明是搞体育的,那真是力大如牛,只听“嘿”的一声,龙阳的身子就腾空而起,罗一明跟上去一阵拳打脚踢,只听龙阳“唉呀”一声惨叫,右手捂着左胳膊,满脸煞白。
罗一明还不解恨:“你个小杂种,你装,我让你装!”边骂边不停地踢打。
肖俐见丈夫发起狂来,吓得赶紧拨打110。很快,派出所赵所长带着民警赶到了,可罗一明还是一副不依不饶的样子。
赵所长他们简单了解情况后,立即兵分两路,一路送龙阳去了医院,另一路把罗一明和肖俐带回了派出所。
到这时,罗一明的情绪才稍稍稳定一些,他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受害人,我强烈要求将那个家伙绳之以法,而且,他还要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费!”
从这天起,派出所展开了调查,罗一明也没闲着,时常到派出所来询问,话题只有一个:龙阳到底何时赔偿自己的名誉损失费?
过了几个月,这天,罗一明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只听电话那头说:“喂,我是龙阳,我的胳膊还没好彻底,但为了节省费用,我准备提前出院了。”
罗一明听了,心里就来气,狠狠说道:“你出院,管我什么事,你死在里面才好哩!”
龙阳倒也冷静,慢条斯理地说道:“我的医药费一共是8621.32元,你马上来医院付一下吧。”
罗一明一下子没反应过来,拿着话筒半天没吱声,心想:这小子一定是受什么刺激,昏了头,偷了人家的老婆还敢口出狂言!这罗一明也不是省油的灯,对着话筒就是一顿臭骂。
当天下午,派出所的赵所长叫罗一明去一趟,罗一明很是得意:该那臭小子掏钱了,最好是送去劳改!
罗一明跨进派出所,见龙阳也在,他也不多说,大模大样地坐了下来。
赵所长给两人都倒了杯茶,然后不紧不慢地说:“你们两个的事,我们都调查清楚了,主要责任在龙阳,他违背了公民的基本道德……”赵所长在批评龙阳,罗一明的心里,却只想着龙阳该赔自己多少钱。
赵所长终于说完了,罗一明还是没听到具体的赔款数,正想问,赵所长又说了:“小罗啊,龙阳这次的医药费一共是8621.32元,他要你出,我想给你们两个调解一下。”
罗一明一听这话,当场就跳了起来:“啥?这种人不枪毙已经从宽了,还要我赔他医药费?他才该赔我5万元名誉损失费!”
赵所长说:“龙阳是有错,但你出手伤人也不对,他向你提出赔偿损失是有法可依的。”
罗一明脑子“嗡”的一声:“什么,他偷我的老婆,反过来还要我给他钱?这、这天下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龙阳仗着自己在派出所,口气也很大:“我只让你赔偿医疗费,那已经是轻饶了你,还没叫你赔其他费用呢,比方说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两个人你一言,我一句,闹了个不欢而散。
不久,龙阳一纸诉状将罗一明告上法庭,称罗一明侵犯了他的健康权,以及其他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75104.78元。
这场官司轰动一时。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龙阳的辩护律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至于龙阳与肖俐两人违背道德的行为,完全出于双方的自愿,不构成罗一明打伤龙阳的合法理由。
罗一明的辩护律师认为:龙阳与肖俐发生两性关系,在单位和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罗一明的伤害是一辈子都不能磨灭的。从后果看,罗一明所受到的精神伤害,要远远大于龙阳的身体伤害。因此,要求龙阳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其实,合议庭在讨论这一案例时,遇到了一个很矛盾的问题:以法律原则来判,该判龙阳胜诉,但这样一来,不就等于承认了婚外情的合理性?以道德原则来判,该判罗一明胜诉,但这样一来,虽于情有理,但于法无据,有失立法原则。
再难判的案子终究要判,最后,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虽然从情理上看,罗一明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是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办案外,别无他理。在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理应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规定,判罗一明赔偿龙阳医疗费8621.32元,护理费、误工费7354.22元,共计15975.54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罗一明耷拉着脑袋走出法院大门,正巧遇上旁听的派出所赵所长,赵所长悄悄跟他说:“好在你没把龙阳打成残疾,否则,你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得受到治安拘留或负刑事责任哩!”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肖俐显然是违背了这个原则,所以,她应当对自己的出轨行为负相应的责任。
这个责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责任并无多大区别,即是一种违约责任。只不过,肖俐所违背的,是“夫妻之间有忠实义务”这么一个约定。
因此,肖俐要承担的,也是一个损害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必须是以罗一明提出离婚诉讼为基础的,否则,就没有太大的法律意义。
当然,对于龙阳和肖俐的行为,理当受到道德谴责,但尚没有作为我国刑事制裁的内容。
而罗一明动手殴打龙阳的行为,尽管有种种值得理解和同情的理由,但不可作为伤害他人的合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罗一明应该对自己的伤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刘仲明 期刊:《故事会》2009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