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场上有这么一对伙伴,一个叫彭强,另一个叫付立民,他们合作多年,平时也互有帮助。2007年初,彭强因为对市场判断有误,导致资金周转不灵,无奈向付立民开口求助,要借人民币30万。付立民当时手头正好有钱,就答应了。彭强拿到钱,笑着说:“咱们亲兄弟明算账,我给你打个借条吧。”于是,彭强当场写下借条:“今向付立民借款30万元,一年内全部还清”,欠条下面还注明年月日,并签名画押。
彭强有了资本,底气足了,又杀回市场,不到半年工夫,竟收回了几笔资金。此时,彭强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立即偿还付立民部分欠款,毕竟生意场上,每个老板都需要流动资金啊。
彭强找到付立民,说:“兄弟,你的钱帮了我大忙。我最近收回了一笔钱,先还你一部分吧。”说着把钱给了付立民。
付立民收下钱,想了想,又拿出那张借条,说:“还是那句话,亲兄弟明算账,你也留个还款证明吧。”
彭强觉得有道理,就在原先借条上方的空白处写下“还欠款25万元”,按老规矩在下面注明年月日并签名画押。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两个当事人见面后的第三天,彭强突遭车祸,没留下一句话就抱憾西去了。
彭强一死,付立民急了,这借出去的钱咋办?他想到了彭强的家属。
彭强有个弟弟叫彭健,是名牌大学中文系的高材生,刚刚被重点中学聘为语文教师。彭强父母早逝,家里只剩下这兄弟俩,彭强又没娶妻成家,一直单身,彭强唯一的继承人就是彭健了。
不久,付立民拿着借条找上门来。
彭健看了借条,上面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自己哥哥先是借款30万元,后来又补了一句:“还欠款25万元”。彭健强忍着悲痛说:“付哥,您放心,人死债不烂,既然是我哥借您的,我会尽快把剩下的5万元还给您的。”
“什么,5万?”付立民急得一下子跳了起来,“彭健,你看清楚了啊,不是5万,是他还(hi)欠我25万啊!”
这一下,彭健也急了,他把借条翻过来倒过去看了无数遍,说:“从文字上看,我哥是还(hun)了欠款25万,现在只欠5万嘛。”
付立民不听彭健的解释,手指着那个要命的“还”字,说:“这怎么念还(hun)呐,这明明是还(hi)欠款25万嘛!”
两个人你一句我一言,对这个“还”字争了半天,毫无结果。
付立民说:“彭健,你虽然是老师,又是名牌大学中文系的高材生,但借条是不认文凭的,既然咱俩意见不统一,又没法协调,只好法院见了。”
不久,法院接受了付立民的诉状,在法庭上,法官首先肯定了彭健作为彭强的唯一继承人,继承了彭强的全部遗产,所以应依法偿还付立民债务的责任。对此彭健无异议,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还是在应偿还的金额上。
就在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的时候,付立民的律师提出了一条重要意见:借条当初是由债务方彭强写的,后来补上去的“还欠款25万元”也是彭强写的,债权方付立民在欠条上边一个字都没有,也就是说,假如要是在欠条上玩文字游戏的话,那只能是债务方有此可能。那么,当双方都不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时候,立下字据的一方就负有举证责任,作为立据方代理人,彭健同样负有举证责任—要拿出充分可信的证据,证明你方写的与你提出的事实相符。
彭健傻眼了,他拿不出证据来。
法官们对那张借条反复研究,从心底里,他们是相信和同情彭健的,但法庭上讲证据,彭健拿不出证据,只好吃哑巴亏了。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意见,判决彭健作为彭强唯一的继承人,在两个月内偿还原告欠款25万元。
彭健输了官司,只好把哥哥留下的一间店面盘了出去,在限期内还清了付立民的债务。
彭健丢了魂儿似的回到学校,正赶上该他为学生们上课了,这也是他人生中的第一节课,来听课的不仅有学生,还有校领导和同事们。彭健一上讲台,张口就说:“同学们哪,可要学好语文啊,语文重要啊!学好语文才能掌握好字音字义,才能写好作文,才能表达清楚你们所要表达的意思,不然将来要吃亏啊,吃大亏啊……”
其实彭健还有一点没说到,签署任何合同、协议、借据,都必须在文字上不能有任何歧义。
律师点评:
《这个字该念啥》的故事主要说明了两个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确立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时,文字一定要明确,不能产生歧义,否则往往会产生不利后果。对“还”字的不同理解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负有举证义务一方如没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如果彭健能举证彭强25万的资金来源及相应证据,能证明在那天确实有25万元钱出账和账务上原始文字记录的,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有利于彭健了。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杨 明 期刊:《故事会》2009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