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日那天下午,在马家庄村头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一个骑着摩托车的中年人被一辆拉石子的汽车当场撞死,据目击者说,被撞的就是本村的村民马胜利。
马胜利的妻子赵二花听到这不幸的消息,一路哭着直奔事故现场,望着面目全非的死者哭得天昏地暗,几次昏死过去。家里的其他亲人随后陆续赶到,马胜利的弟弟马得利曾在城里打过工,见过一点世面,他让侄女辨认了哥哥穿的衣服和那已变形的摩托车,没错,死者就是马胜利!
交警部门也很快赶到现场,说来也巧,肇事的司机不是别人,正是马胜利的亲表弟。因天气太热,两家达成协议,先把尸体火化了,赔偿问题事后再说。就这样,村里一边安排人前去火葬厂火化尸体,一边组织人在马胜利家搭起了灵棚,并通知了相关的亲友。
回到家里,马得利在清理哥哥的遗物时,发现哥哥的手机颜色不对。开始他还以为是哥哥新换了手机,他立即用自己的手机拨了一下哥哥的手机,手机关着,他又用哥哥留下的手机回拨了一个内存的号码,接电话的是一个女人,人家说你打错了,我根本就不知道马胜利是谁,当时马得利心里就“怦怦”乱跳。
晚上十点多钟,火化尸体的人回来,赵二花将丈夫的骨灰盒安顿妥当,就在这时,家里的电话突然响了起来,小女儿苗苗拿起话筒,刚说了一句话,就大叫着扔下电话蹿了出来:“俺爸爸的电话,俺爸爸打来的!”
赵二花以为苗苗精神出了问题,忙一把拉住她,又顺手拿起话筒:“喂……啊唷喂……鬼呀……”
正好一阵凉风吹来,挂在灵棚里的灯泡猛烈地摇晃起来,在场人的汗毛都竖了起来,一个个你看我,我看你,都不敢说话。马得利强打着精神过去拿起电话筒,那边清清楚楚传来哥哥的声音:“你们怎么回事?说话呀!”马得利小心地问:“哥,你在哪里?”只听马胜利大声说:“我在矿上给他们修井下的线路,修了一天,刚上来还没吃饭,就不回去了。”到这时,马得利才确认对方不是鬼,是活生生的哥哥,他哭笑不得地对着话筒喊:“你别吃饭了,马上找车回来,家里都翻天了。”
不到半个小时,一头雾水的马胜利就出现在全家人的面前,大家见活生生的人回家了,自然转悲为喜,但随即再望望放在方台上的骨灰盒和已搭起的灵棚,全都傻了,不知该怎么办。最后马得利提议,连夜找到村支书,一起把骨灰盒送到了交警大队。
不说赵二花一家大悲大喜,再说隔壁村有户姓张的人家,那家的二儿子张二虎当天下午也曾经过事故现场,看到被撞的摩托车有点眼熟,死者也有点像自己弟弟张三虎,但当时马家已认定死者就是马胜利,张二虎也就不敢深想。到了第二天一早,有消息传来说马胜利已从外面回来了,张二虎当时眼泪就下来了,赶紧拨弟弟的手机,接电话的竟然是交警大队的人,原来马得利已把那手机交给了交警大队。
事情到现在才弄清了,出车祸的不是马胜利,而是张三虎。老马家哭了半天竟然哭错了人!
哭错人是小事,张三虎一大早活蹦乱跳地出门,到了第二天,就变成一把骨灰,家里竟然连个死尸也没看到。张三虎的妻子王娜娜想想伤心,想想气愤,再加上族中人一起哄,就一纸诉状将私自火化自己丈夫尸体的赵二花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赵二花赔偿她精神损失费等二十万元。
当法院传票送到老马家时,赵二花是大喊冤枉,这真正是巧了:张三虎同马胜利身材相似,又都是骑着没挂牌的同一颜色、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摩托车,两人的衣着也完全一样,就连背心、拖鞋都完全相同。再加上汽车把张三虎的头撞碎了,她确实没法从长相上辨认出来。这事让赵二花虚惊一场,精神上打击巨大,她花了钱财,倾注了感情,影响了声誉,到头来,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件事事实清楚,法院的姜法官全程负责这桩案子,很快就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姜法官首先找到王娜娜,在表示同情和安慰后,说赵二花这事虽然做得不对,但主观上没有故意,她将张三虎误认为自己的丈夫,是过失行为,将心比心,谁也不愿故意揽这样的事。关于张三虎死亡后的索赔重点,应当是针对交通肇事的车主。按照有关法律,赵二花只能从情感上给予王娜娜适当的赔偿。这番分析,有情有理,王娜娜听得直点头。安抚好王娜娜,姜法官又把赵二花夫妇找来,明确指出,赵二花由于粗心,无意将他人的尸体火化,使得王娜娜在丈夫遭遇车祸后又再次受到伤害,因此他们的索赔是有法可依的,当然具体金额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的。
经一番艰苦的工作后,那比窦娥还冤的赵二花,终于自认倒霉,花钱买个教训,通过法庭调解了结了这桩事。
律师点评:
尸体不是简单的“物”,不能交由任何人任意处置,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一般情况下,在死者生前没有处分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其尸体的处分权即归属于死者的亲属。其本质在民法上表现为身体权,客体在权利主体死亡后的延续法益,是身体权的延续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等,致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见,《最倒霉的被告》中的赵二花,尽管主观上没有故意和恶意,但过失、过错是客观存在的,故对死者的家属作一定的赔偿也是合法有据的。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李炳来 姜东旭 期刊:《故事会》2009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