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1984年4月27日是谢觉哉同志的一百周年诞辰纪念日。本刊特发此文,缅怀谢老。
本文选自《谢觉哉传》第八、十一、十三章,题目系本刊所加,全书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我们对给本刊以热情支持的谢老的夫人王定国同志及人民出版社马连如同志、《人民日报》丁浪同志表示衷心感谢。
初创司法制度
一九三七年,谢老担任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后来还兼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在延安的凤凰山下,从西到东,一连排列着几座院落。这是中央领导人初到延安的住址。西侧的一座,是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中央负责人办公和住宿的地方。东侧一座,是谢老和林老等人办公和住宿的地方。就在这里,谢老常常在院中的石凳上,伏膝写作,为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谱写着最初的篇章。他在这些任职内最重要的贡献是,为我国革命政权创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的雏型,使革命运动能够在没有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势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维护了革命秩序,有效地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
谢老是革命司法制度的创建人之一。他早在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和中央苏区,就起草过一些法规条例。在这些法规条例中,体现了他的处处为人民的司法观点。长征到达陕北后,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精神,逐步完善着革命司法原则。当时的陕北民主政权,有的地区还没有建立起来,有的还很不健全,而“司法工作在边区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谢老认为司法工作对于巩固边区政权极为重要,便在总结大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调查分析了边区司法的状况:很少人有司法知识,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人民又缺乏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落后的。要改变司法落后状况,必须反对司法人员中的教条主义:一是不从实际出发,不依靠群众,硬套书本条文;二是硬搬内战时期的司法经验。他指出,应该从目下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理论与实际。为了做到这点,必须在判案经验中,了解民情,由人民来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从各方面听取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这样,才可言司法建设,才可解决其他问题。谢老提出:要由司法去了解社会诸问题,从而创造一套新的法规和审判形式,制定出适合边区的单行司法条例。
但是,由于当时在边区严重存在着上述两种教条主义倾向,要改变司法工作的落后状况,是很不容易的。因此,谢老强调指出:司法上的思想转变,比其他工作都要困难,因为它有很深的教条传统。
谢老将他这些司法观点写信给毛主席,有时还亲自到毛主席住处当面交谈。毛主席很赞成谢老的观点。他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还是一条规律:任何事都要请教群众。
谢老根据这些见解,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司法落后”这一环得到了改变。他经常主持召开司法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他还常常亲笔起草给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函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方法,从而使边区的司法工作状况,得到逐步提高和改进。他还创办了中国革命司法史上第一个司法讲习班和第一个司法研究会,以培养司法人才和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谢老说:司法人员必须要有学问,有才干。司法是专门业务,是专门人才,“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
当时在边区的干部和群众中,流传一种说法,说“司法的人不近人情”。谢老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习惯,即是法”。他说解放区的法律和人情是统一的,因此他要求“司法的人,要懂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合情合法,就是公正的断案。但是,要做到断案的公正,又是不易的事。一天傍晚,他和林老正在谈办案的事,省裁判部送来一件案子要谢老批复。案情是一个姓孙外号叫“驴驹”的人,伴同两个人拦路抢劫,杀了人,抢走了财物。但原判机关只判孙驴驹一年徒刑。谢老批复说:“果真杀人,他是首犯,判一年太轻了。”这个案子还有赔偿损失的问题,但受害人嫌赔偿太少,不愿接受,而原判机关便给“充公”了。谢老在批复中又指出:事主嫌少不要,你们就把它充公,这是不公正的,只能合理赔偿,照数交还事主。他对判案人员说:法律是不能随心所欲的,不能只宽不严,该宽就宽,该严就严。可是,原判机关对这一案子的杀人不严办、赔偿又充公的不公正判决,不愿意改判,认为改判会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会失去群众的信任。谢老便向判案人员讲述了清朝时代的方法说:前清判案是把批文挂在衙门上,上诉人抄着批子,就可以推翻原审衙门的判决,原审衙门就管不着他。谢老严肃指出:封建时代都能这样,何况我们现在?“司法威信的建立,在于断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于改判与否上”。
断案的公正,还在于敢于碰硬。在延安时期,发生了一件要案,主犯是个有革命资历的大头头。谢老根据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刑事处分,但有些人却以权势向谢老压来。谢老并不屈从,坚定不改主张,便把他的观点和处置意见报告毛主席。毛主席回信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决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与好同志。谢老协同边区司法机关,判了那个要人的徒刑。几个月后,他回忆这件事的时候说: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务人员,因为这些人往往藐视地方政府的法令,认为地方政府的“职权低弱”,管不了他们,因此在“三令五申”之后,就要坚持“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就建立了。”这件事流传至今,大家还在议论着,赞许着它的现实意义。
谢老一惯坚持办案中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逼供信,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以求作到“案案公正准确”。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成立不久,省裁判部送来“王观娃死刑案”,要谢老批复。案情报告中说王观娃当过土匪,今年又抢过一次人。因此原判机关认定:“非处死不可!”谢老反复看了案卷,提出了一系列可疑之点:王观娃的罪到底是什么?当了几年土匪都有什么事实?今年抢人抢了些什么?在何处抢的?抢的情形怎样?怎样活动人当土匪的?都是哪些人?他指出:凡此种种事实情节,都没有说清,在案卷报告上看不出来,这样马马虎虎,怎好来定他的死刑?于是,他拿起毛笔,重重地写了四个大字:“无从下批!”省裁判部看到谢老的批复后,重新查据审理,结果以“无罪释放”结案,一条人命活了下来,王观娃高兴地回家搞生产去了。
过了不久,省裁判部又送来“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从案卷上看,是不足判处死刑的,但这回倒省事了,不用“无从下批”了,因为“四犯”都已杀掉,才报来审批的。谢老气愤地说:“先斩后奏”这种草菅人命的作法,本是旧社会的病,我们不能再害这种病了!他为此案,特地给当时担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军事部赤少部部长崔正冉写了一封长信。信中说:“先斩后奏”的办法,不合司法的规定,而且在和平时期,不应有此紧急的处置,“死刑必须报司法部批准,才能执行”。他还指出:判决案件(不管死刑或其他民刑案子),都应告诉他(指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即使被告不声明不服,也应给他上诉的权利和机会。谢老在那样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既没有成文的法律,也没有固定的法庭,仍然严格要求司法机关和判案人员,要维护人民的权利,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谢老反对审案照定式问话,不去找寻案中的症结,“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被告方面”。那年,边区政府的总务科长,因贪污问题被关押起来,决定要判徒刑。谢老抱着怀疑态度,决心从“有利于被告方面”的事实情节中,去找寻案件的症结。他亲自讯问了总务科长贪污的情形,要他平静下来,细细逐件回忆,然后谢老帮他一宗一项来计算,果然找出了案中的症结所在。原来,他把给边区政府大食堂买猪的一笔钱忘了上帐,而猪又是大家见到的,肉也吃掉了,可帐上没有出这笔钱。真相大白,无罪释放。“犯人”立地变成了好人。谢老感慨地说:我们能少一个犯人,就多一分力量。这位总务科长出于对党对谢老感激之情,更加埋头苦干,为革命事业做出了许多新成绩。全国解放后,这位总务科长当了领导干部,还特地到北京来看望谢老。
即是判了刑的犯人,谢老认为他也只是犯了罪的“人”。他经常向司法人员讲解“犯人也是人”的道理,而且他们“是社会上不幸的人”,只是由于主观的客观的种种原因,使他造成了犯罪,而成为犯人,自然对他本人以及家属,都是不幸的。因此,“对他们关心应该多。一方面剥夺其自由,一方面要尊重他的人格,改善他的环境,才能激发他的上进心,羞恶心。”所以,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下,对于犯人应该“充分采取感化主义,不采取报复主义。”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在中央红军到达陕北不久,各级政权还在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谢老即提出要:“改善感化院的设备,从生活上、教育上给罪犯身心上以根本的改造。”他在给各高等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一个指示信里,还进一步提出:必须清理监所,要一个所一个所清,一个人一个人清,要做到“所所管理好,人人教育好。”在谢老的指导和督促下,当时边区各地对于犯人的管理和教育,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面貌,使犯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和条件,使司法单位增强了改造犯人的信心。
谢老还提出:在办案中“要注意保护女权”。他认为,我们革命要解放全人类,而妇女解放是重要的一个部分。特别在中国,封建社会持续的时间最长,对妇女的压迫最深最重,使妇女和男子不能平等。因此,在司法工作上也必须体现保护妇女的权利。陕北安边县发生了一起人命案,是丈夫杀死了妻子。早先,这个妇女就来延安告状,说男人对她不好,要求离婚。谢老亲自接待了这位不识字的农村妇女,亲切地向她讲了许多夫妻和睦的道理,要她与丈夫和好。女的听从了谢老的劝解,回去了。但男方毫无悔悟之心,更加粗暴地虐待妻子,骂她“闹自由”都闹到延安去了,便经常打骂。女的忍无可忍,又多次到县司法处要求离婚。因为在解放区提倡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因而一个时期离婚案件较多,封建保守的人骂这是“闹自由”。县司法处人员有的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敢大胆保护女权,有的该离也不判离。这个案件就是一例。女的无奈,二闯延安,谢老便给县司法处批示,应准予判离。女方高兴地回去了。可是过了不久,县司法处报来了这个案子,谢老翻开案卷,大吃一惊!报来的不是判离案子,而是报请核准死刑案:那个丈夫将妻子杀死了!谢老愤然批示说:“应断离的,不断。如断离了,可救两条性命。”他认为,这就是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断案的水平所致。他强调应该注意保护女权,因为人民的司法制度,不同于封建王朝的司法制度。谢老引述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说:那时“旧刑名师爷三救:救生不救死,救多不救少,救男不救女”。这也是革命司法与封建司法的区别所在。
审判与调解相结合,这是谢老一贯的主张,也是谢老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他在陕甘宁边区的初期,亲自拟的一封给各高等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指示信中,第一个问题就讲的是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他指出:调解是解决人民之间冲突的最好方式,它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可使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从事生产”。因此,他要求区乡政府,更应把调解工作看做是自己一件主要工作,“要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
当时,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和说法,就是借口工作忙,不愿做调解,说“没时间,没耐心”。谢老在给司法人员的一次讲话中说,他有一次去见毛主席谈司法问题,毛主席正在和一位工作人员谈话,解决一件纠纷问题。这时他想到:毛主席可谓忙人吧?他还在做调解工作,而我们的忙,能比得过他吗?谢老指出:“关键是认识和方法的问题。”要认识到:“审判是强人服从,调解是自愿服从。”
谢老是做调解工作的榜样。他经常抽出时间协助司法人员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调解。有时还亲自直接进行调查了解,访问群众,掌握情况,调解某些案件,从而作出了榜样,总结了经验,指导调解工作。有一次,边区政府一位干部,到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被法院处理。谢老得知后,觉得只为这样一件事就法办,似乎不很适当。这个干部是红军长征战士,又为革命致残,他对这家群众并无恶意,而且是初犯,因此为了维护群众影响和教育干部,还是采用调解的方法为好。于是,谢老亲自步行到东关很远的山脚下,找到姓余的群众家里,说明这个干部的情况,其本人已向组织写了检讨,并要我来向你们全家道歉。余家看到谢老这大年纪的“老革命”亲自来向他道歉,很受感动。他们也说自己有错,应该借家具给机关解决困难,这是自己为革命能做到也应该做到的事,不借反又骂人是不对的,只怪自己无知,感到很后悔。于是,姓余的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一个案件,经过谢老的调解,得到圆满解决。所以,他对司法人员不仅重视言教,而且更重视身教。
成立宪法研究会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根据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齐燕铭、吴玉章、张曙时、徐特立、刘少白、黄齐生等发了言。会议推选谢觉哉、何思源、李木庵、李鼎铭、齐燕铭、张曙时、陈正人等七人为宪法起草人,并决定谢老为宪法研究会负责人。宪法研究会的任务是:一方面起草新民主主义宪法,一方面批判“五五宪草”①。
党的七大会议结束后,谢老带着大会的精神,到宪法研究会开展工作。他根据宪法研究会的任务,首先组织批判“五五宪草”,以便统一认识。他在一次会议上,对于“五五宪草”的本质,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指出:“五五宪草”的所谓“权能分家”,不是为要政府有能,而是为要人民无权,因为人民的权利,全被“依法律”三字打消了。他认为,“五五宪草”比法西斯的宪法欺骗性更大,它在“民主自由”的幌子下实行独裁专制。与此同时,他还在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深入批判“五五宪草”的流毒。
在批判“五五宪草”的同时,谢老组织宪法研究会成员,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法由起草到通过,将是一个斗争的过程。他设想了几个有关新民主主义宪法的重要问题,提请宪法研究会讨论。这些问题是:社会结构即国体问题、政权机构问题、人民权利问题、一院制与两院制问题、地方自治问题、选举制度问题。他对此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实行的意见。大家很赞成谢老的主张和见解,并依据这些原则起草了《宪法草案大纲》。谢老在他写的《宪法草案大纲》的说明中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他的政权机构应采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并由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这便是全国解放后,普遍实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早设想。这是谢老领导的宪法研究会对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贡献。
谢老将宪法起草的情况和有关宪法内容的原则问题,报告给党中央。他在报告中说,这个宪法草案,是边区宪法,也是全国宪法,是理想,也是现实。宪法草案中的人民权利和民主方法一章,别的宪法是没有过的,这是新民主主义的新发明,是合乎我国社会情况的新发明。中央为此先后召开了会议,讨论谢老的报告和宪法起草的有关问题。谢老参加了中央会议,对有争执的问题作了说明。毛主席的意见是,宪法必须请边区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为了贯彻这些精神,习仲勋主持西北局会议,由谢老报告宪法草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由谢老主持,对宪法草案大纲进行了六次大的修改。谢老还在西北局高干会上和西北党校、延安大学等单位,讲解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和起草过程,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完善周到。
一九四六年六月,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老担任主任委员。委员有林伯渠、徐特立、陈伯达、李木庵、张曙时、刘景范、马锡五、廖鲁言、黄松龄、王明、黄觉民等。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成立后,除了继续修改宪法草案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了新的立法活动。当时的任务是研究法律和草拟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六月十七日这天,谢老正在修饰他的长胡子,忽然从窑洞门口进来两个人,他急忙用毛巾擦了脸上的肥皂沫,细一看才看清不是生人,是徐老和王明。徐老笑哈哈地走到跟前,摸着谢老的胡子说:“你虽是‘宁乡四髯之一,还没有我的胡子长哟!我不是宁乡人,却是湖南人,咱们合称为‘湖南五髯吧。”接着他们告诉谢老,今天不是来看你的,是有担子给你担。然后交给谢老一张中央决定的法律研究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并传达中央的意见说:中央要你尽早召开成立会议,以利工作的开展。谢老感到责任的重大,随即便约请林老和习仲勋等负责同志,详细交谈了有关问题。
谢老在这个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他坚定而鲜明地提出,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谢老历来主张的立法原则。
关于立法原则,早就存在着新旧法观点的争论。这场原则争论,一直继续到一九四八年,甚至新中国成立后。当时在法委会的会议上,有人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不仅不能批判,而且还要沿用,因为共产党还没有成套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快立出法来。因此必须沿用,也应该沿用。针对这种观点,谢老严肃指出:国民党的全部法律,是在继承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和北洋军阀政府法律基础上,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而制订的,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必须废除的。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应为进步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不是继承旧的,而是对旧的革命,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的全部改造,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这就是“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他强调说明,法源在人民,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人民对于新的秩序,新的法律的要求,已经是现实,制法已成为必需和可能。依据这些原则,谢老对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主张。
经过一场激烈的争论,开始进行着紧张的立法工作。法研会决定分为两个小组:一是宪法组;一是法制组。除宪法外,还要起草民法。刑法和土地法。谢老为了批判旧法观点建立中国自己的立法原则,查阅了历史上许多有关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的丰富资料,为迎接新中国的成立,为新中国的新法典,费尽了心血。他代中央法委会给毛主席起草的一封信中说:我们发誓努力自己的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边区宪法草案终于完成了。谢老总结了几点经验。他说:“边宪草修改在十次以上,最初稿已全不存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法系,初颇景仰苏宪,后又接近英美,最后决定我仍是写边区的,写中国的边区的宪法,不学英美也不学苏联。人类生活发展规律,我国和外国有许多相似。因此,研究外国宪法对我们有帮助,不吸收他们的经验,限制自己在小的时空圈子里,不能写出合适的宪法。但我们是写自己的宪法,要句句是自己的。国内某些宪法学者‘入主出奴,我们没学过宪法的人,这过程倒走得很快。”他指出:“斯大林说宪法是写已经有的,和纲领是写希望有的不同,是从来宪法学者没说过的真理。这和毛主席说国体是表示社会阶级的支配,政体是支配阶级保护自己之未为前人说过一样,边宪是根据边区已实现的东西写的,但多少也有点纲领性,即尚未做好及正待做的也写了些。不过不是理想,而是已有了经验基础和人的能动的根据。不是要待将来的证明,而只是以法律确定促人去实践。”他强调:“抄袭模仿不能免,参考参考,模仿模仿,但绝不顶事。凡是抄的,外国的,总不尽合于中国及边区情形;中国的,以前所讲宪草大部关起门写的,不合实际,一经研究,非改不可。在他是好东西,在我不定是好东西。不要以来头大,就轻于接受。”对于专家的意见,谢老说:“专家的意见要尊重,因为专家晓得我们所不晓得的东西。但不是听了就得,而要去考究其来源及是否合乎实际。这里非专家向专家学,把经验提升到理论。专家应向实际经验者学,把理论与实际结合,有助于实际,且可开展新的理论。”他还说:“集体起草最好。反过来,复过去,讨论一次,有一次进步。可以集中意见,也可以训练自己,是做也是学。”
为新中国的立法工作开路清基
一九四八年初,人民解放军已开始转入反攻。党中央决定离开陕甘宁边区,毛泽东、周恩来、任弼时等中央领导人,于三月东渡黄河。五月,中共中央到达河北平山县的西柏坡,与早在这里的刘少奇领导的中央工作委员会合并。根据这一形势,中央通知驻在山西临县后甘泉村的中央法委会和其他各机关,也向河北平山县转移,谢老和法委会成员,于四月七日告别甘泉村,走上新的征途。
这天的清晨,村里的群众男女老少,都早已站立村头,向他们送别。在这里整整一年的时间,他们之间结下深厚的情谊。谢老对甘泉村的社会历史和经济状况逐年作了详尽的调查。因而,他对这里的人民群众、山山水水、一草一木,都深含着无限的情感。送别的人群中,走出一位翻身的老农,紧握着谢老的手,哽咽着问他:“你们还回来吗?”谢老以泪眼模糊的视线望着老人安慰说:“我们以后看望大家来。”
谢老觉得,虽然在土改中由于“左”倾错误而走了“之”字的弯路,但农民群众还是得到了利益,不久他深有感慨地写诗道:“农民毕竟驯良甚,犹向公家表谢忱”。
谢老在转移途中沿途注意调查了解群众的生活、生产状况和土改的“左”倾危害情形。他们到达白义镇时,遇雨不能赶路,便到区公所了解当地进行土改纠偏工作的情况。他还踏着泥泞的田间小路,到农民群众家中调查访问,看区公所介绍的情况是否属实。一天,他夜宿康宁,听说这里是曾三领导进行土改复查的,他便不顾白天行路的疲劳,翻沟越洼到村中访问群众,与曾三同志一起总结工作经验。
当他们一行过雁门关,过长城口时,谢老看到这里的群众缺衣少吃,生活极端贫苦。他久久不能平静,吟诗道:
出长城口号杨方,塞外春寒景物荒;
儿裸全身娘护乳,给人温暖只斜阳。
直到全国解放以后,他还多次同人谈起这个情景。
谢老对于人民群众的疾苦,寄于深切的同情,对于革命英烈则痛悼敬仰。当他路经黑茶山时,“四八”烈士的身影好象就在身边,他远望巍峨叠嶂的山峰,沉痛地吟诗追念他们为党和人民立下的伟大功绩。
五月十三日,突然传来一个悲愤的消息,中国共产党的忠实朋友、西北民盟负责人杜斌丞先生被蒋介石、胡宗南在西安杀害了。谢老悲痛万分,深夜不寐,到凌晨写成挽诗:
誓扫奸顽不顾身。不移不屈道常新。
因持正义惊群丑,敢以空拳抗万钩。
碧血丹心光史册,文章名节冠人伦。
功成解放资遗矩,岂止高风不帝秦。
谢老到达西柏坡后,又见到了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中央领导同志。他谈了自己沿途所调查了解的情况和法委会工作安排的问题。刘少奇同志对谢老说,华北联合政府快成立了,要他担任司法部长,对刑法、民法要边做边订边改,以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私人财产,使人民乐于生产建设。因此,要建立正规法治,要训练干部。谢老向刘少奇谈了自己的意见,他说:我们有二十多年的政权建设经验,又有近几年的立法经验,可惜没有很好地总结。随后,谢老便集中精力起草《县市村民主政权组织纲要》、《县市村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条例》和《危害解放区治罪暂行条例》。刘少奇看到这些条例后,给谢老写信说,这几个条例很及时很实际,要求尽快起草其他法典。谢老在给刘少奇的回信中说,本条例是军事时期的特别法,不全同于一般刑律。他阐述了条例的特点及其性质,并说明本条例在中心区和边沿区皆可适用。不久,破获了献县天主教堂间谍案,周恩来写信给谢老,询问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谢老给周恩来的回信中说:此案着重以间谍罪起诉是对的,被告的罪行在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容宽恕的,至于引用法条,如感到不便,可以我们的政策来判决。谢老对于审判程序问题,在信中也作了提议。他认为,此案可用普通审判程序,准其上诉。第一审是晋察冀高等法院,如上诉,需向当时待成立之华北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谢老给周恩来的信,对于审判这一国际性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一九四八年八月,华北临时代表大会在石家庄举行。谢老从他居住的西柏坡附近的李家沟口村动身,冒雨赶来石家庄参加这次会议。他在大会上作了《关于县市村政权组织条例》的说明。会议选举董必武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薄一波、篮公武、杨秀峰为副主席,谢老为政府委员兼司法部长。他在就职会上讲话说:“人民政府”这个名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过,也没人敢这样称呼过。资产阶级国家自命民主,但胆怯,不敢叫他的政府为“人民政府”,怕人民戳穿他。人民政权,不只说政府真能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而且是人民直接组织政权与管理政权,政权是人民自己的。谢老阐述了中国历史上几种政权的性质和组织形式,以及旧民主与新民主的本质区别。他认为,“民主事业是群众事业,不是个人的英雄事业”。他的讲话得到大家的称赞,认为这是一篇关于政权建设和民主制度的精辟论述。他还到华北大学的开学典礼上去讲话,进一步论述了这些观点和见解。
从九月二十七日开始,谢老和杨秀峰等交谈司法部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办公地址等问题。十月六日,司法部正式开始办公,部址暂住西王子村。
谢老很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华北司法部刚成立,开始工作不到十天,他即提出办司法训练班的主张。他在长征到达陕北后不久,形势稍有稳定,就提出举办司法讲习班,这也是我国革命根据地的第一个司法讲习班,为中国革命培养了第一批司法干部。而且,他亲自拟定司法讲习班的招生通知,写教材。开学前几天的日日夜夜,他日夜操劳着这件事情。有天晚上已经午夜以后了,他还在灯下和陈守一交谈司法训练班的开学典礼和讲话问题,陈守一要求他这位第一任人民政府的司法部长亲自担任一部分讲课任务,他欣然答应了。
司法训练班于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五日正式开学。开学后第三天,谢老便坚持每天讲课,一次讲三小时,连续讲完他所担负的课程。他亲手写出详细的讲课提纲,其内容有:国家的概念问题,法律的概念问题,国体、政体问题,人民民主专政问题,对旧法律和旧法观点的批判问题,新的司法工作问题,学习方法问题。
谢老在讲课中引述中外历史事实,说明“两个阶级,两种司法”的道理。他说:有的人不同意废除《六法全书》,认为这是最高法典。当反动派需要的时候,便“宁肯错杀三千,不肯放松一个”,也不顾他们自己立的《六法全书》了。因此,谢老强调指出,我们的司法是新的司法,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
谢老特别指出:我们要进大城市了,我们不仅要立新法,还要打碎旧司法机关、旧的法律,而对旧司法人员须在大大改造之后才能使用。他认为,司法工作者要打破等别人“立”了法才“司”的观念,要我们自己帮助政府立法,要从政治来司法,又从政治上来立法。谢老对于司法独立问题、司法形式问题、以及如何养成守法观念问题,都在讲课中作了深刻的阐述。
谢老担任华北人民政府委员和司法部长后,仍继续参加中央法研会的工作。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日,他和陈瑾昆来到中央所在地西柏坡,参加了法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一是总结宪法起草工作,说明宪法中国体、政体的重要理论问题。谢老写出了一个说明提纲交会议讨论。二是总结立法上的争论问题,主要是对《六法全书》和旧法观点的批判问题。会议决定,拟写一个文件说明新的法律观点和应起草的各种法律名称。
这次会议,对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进行了改组,正式改组为中央法律委员会,积极组织安排进城后的立法工作,以及接收旧司法机关的准备工作。谢老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和所训练的这批司法人员,便成为新中国成立过程中的司法依据和骨干力量。
一九四九年二月七日,传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中央决定,华北人民政府要于本月十一日迁进北平!消息传开,大家既兴奋又紧张,日夜进行各方面准备工作,使大家对进城后的一切变化,既有思想准备,又有具体措施。谢老向大家讲解了进城后的各种纪律规定,要求个个人严加遵守。
谢老和王定国一行乘汽车,于二月十日到达石家庄。二月十三日,谢老和王定国一行乘火车,进入盼望已久的北平市。
二月二十日,谢老从打磨厂街第一宾馆迁居东昌街商震公馆。这天下午,在北京饭店宴请各界人士,谢老应邀赴宴。席间,他广交党外朋友,谈笑风生。第二天,在这里召开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董必武在会上作了政府工作报告。谢老在会议中发言说,报告草案应能看得出是在什么状况下,即大规模的激烈的战争和长期的战争破坏的状况下进行工作,成绩能令人满意又难令人满意。他认为,在整顿政风上,应反对无组织无纪律状态,各方面工作应是有机的相联系相照应,要如人身的毛细血管一样,应请示报告,服从指挥;而且,要能动地创造,看得远,“铜山西崩洛钟东”。他指出:前者要有奖惩制度,即政纪;后者则要从提高对革命负责心、用脑筋、反对得过且过、马虎、疲塌,即从教育着手。他极力反对官僚主义和事务主义,说事务总是有的,办不完,象个海,要赴海而不溺死,就得抬出头来,从事件中找出规律作解决的指针。他的发言,对于某些进城后只贪图享受和工作不负责、不认真的官僚主义者,是个中肯的警告。谢老自己,仍然保持着“山沟里的作风”,生活简朴,工作刻苦认真,日以继夜地忙于进城后一系列新问题的处理。他白天忙于接见来人,处理日常工作,夜里埋头灯下,修改整理在司法训练班的讲话纪录,整理民主建设计划,修订刑事诉讼条例大纲。
这个时期,在谢老的主持下,司法部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两个文件。这是一场新旧法观点的尖锐论战。谢老全力投入这场法律战线上思想理论斗争。他作了系统的发言和论述。他指出:废除《六法全书》,不止废除其条文,首先要从思想上废除,要废除其实质,即反动的阶级实质,而且不要留“后门”,对旧法决不能说是“批判地接受”,因为革命即革他的法,革他又承认他,岂非笑话。他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说:历史上被压迫阶级革命,常常军事打胜了,立法打败了,根源就在这里。旧的不废除,必然阻碍新的发展,因此必须创造新的,旧的才能从我们思想上根本扫掉。谢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决主张彻底废除旧法律,创立新法律。他在一次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办公会上提出:讨论废除《六法全书》,应注重于基本问题,即阶级立场和对辩证唯物论的了解。此点不解决,要彻底废弃旧的东西及建设新的东西,是不能达到的。他和沈钧儒、张志让等司法界人士,交谈了这些观点和看法,还为人民日报写了一篇《废除旧法律,建设新法律》的社论。随后,他亲自起草了废除《六法全书》的通令。王明和中央法委会其他委员在此前后来见谢老,讨论成立新法学研究会、办法律学校、出版法律刊物等事项。谢老很赞成这几件事情,给以积极支持。
他还到华北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了法律问题座谈会,并作了重要发言。会后,给刘少奇和周恩来写了一封长信。信中对立法工作和训练司法干部,提出了具体规划,并提出将已接收过来的朝阳大学改为国立北平政法大学。经过紧张的筹备,新中国第一所政法大学宣告成立。谢老被任命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八月十一日,他出席了开学典礼,作了就职讲话。他由南长街迁居大四眼井八号以后,以多少个不眠的夜晚,为政法大学编写讲课大纲,并亲自讲课。他主讲了学习态度与统一战线问题、政权组织问题、人民民主专政及团结国际友人问题。还讲了统一战线及民主集中制问题。解答了政协文件学习中的问题。
进城后,谢老立即安排接收国民党北平第一监狱。他派王乃惠、王定国等人,经过训练,组成小组进驻监狱。他要求接收人员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尊重犯人的人格,安排好犯人的生活,并要求逐人清理,该关的关,该放的放,对放的发给路费,对关的做好教育工作,以期改造成为新中国的新人。
谢老在进城前后,为建设新中国的法制工作开路清基,作出了重大贡献。
就任的第一个声明
一九五九年三月,谢老视察江西之后,于二十八日来到上海参加中共中央八届七中全会。会议开幕前夕,中央给参加会议的同志发了许多文件。谢老看到其中一个文件里写着建议推荐他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有些诧异。
四月二日下午,各小组开会讨论有关人事安排的建议。谢老分在西南组,组长是贺龙。谢老在会上诚恳地提出来,说自己岁数大了,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工作不合适。话音未落,贺龙就说:“谢老,别推辞了,中央是有考虑的,您老德高望重,一贯重视法制建设,推荐您担任这个职务最合适。”几句话,说出了在座同志们的心意。大家认为谢老几十年来从事政法工作,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众望所归,是十分合适的。
四月十八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四月二十七日谢老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第二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克林、马锡五以及办公厅主任王德茂来向谢老介绍了法院的工作情况。谢老初步了解到当时刮起的一股浮夸风已使法院的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本来,一九五四年的宪法已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那时法院已逐步走向正规、依法办案了。“八大”强调社会主义法制,沈老(钧儒)、董老(必武)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又制订了一些章程,使法院工作有规可循。但是,那股浮夸风也冲击到法院,许多正常的法律程序被一些人看成是旧法,要批判,掀起所谓批“旧法”的浪潮。在这以后,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甚至少数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高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合并了,法院的工作实际上被取消。公、检、法本是互相协作又互相制约的,这一批,出现许多不正确的口号,如“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等等,放弃了公、检、法各司其职的工作制度。有的地方甚至实行检察长、公安局长或法院院长,检察员、公安员或审判员可以互相代替的所谓“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的工作方法,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由一个人一包到底,根本谈不上互相制约,更谈不上独立审判。法院正常的审批制度被批判了,代之以用搞群众运动的方法办案,结果使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无权行使”的原则,不能严格地贯彻执行。有的地方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派出的工作组、工作队去办,事后,写成判决书,送法院盖个章、办个手续就算完事,因而办案质量大大下降,错案增多。在审判作风上,不少审判人员不严守“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的准则;有的事实不清就草率定案,不敢坚持“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办案原则。不少审判人员产生了“宁左勿右”、“左比右好”的“左”的思想情绪,放弃了中央规定的“少捕、少杀、少管”的“三少”政策。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死刑案件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时,不少地方却用电报请示报批,案情一般都叙述得非常简单,因而有问题也很难发现。但在当时那种“左”的思潮影响下,有的同志明知不妥,也不敢提出异议。
五月五日,谢老上任了。他同董老一起来到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热诚地欢送前任院长,欢迎现任院长。同志们都知道谢老几十年来,大部分时间从事政法工作,重视法制建设。在各个革命时期,都曾担任过政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职务,亲自主持并参加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大家都想听听新院长的就职演说。谢老说了什么呢?他说:“董老已经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要去领导全国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事要我来接手,我对于这项工作,既缺乏学识,也缺乏经验,要重新学起。好在董老在这里已几年了,已经有规可循,还有在座的各位同志,都是在法院工作多年,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我相信,今后的工作不仅可以做好,而且还可以开展的,我们要搞出一套适合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工作经验来。”
他上任的第一个声明就是要重新学起。谦虚谨慎是谢老的一贯作风。他总是把自己当作群众的小学生,虚心地向群众学习,这是新社会的人民公仆不同于旧社会的官老爷的重要标志之一。
上任后,他深入同志们中间,了解到大量情况,进一步证实当时“左”的思想已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危害。他深切地感到头脑不能再发热了,应该保持冷静。他根据法院的客观实际,确定今后法院工作的关键在于一步一步地纠正“左”的情绪和做法,逐步恢复“八大”以来正常的秩序。
五月中旬,他在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上,向代表们提出:“要提高办案质量,恢复法院的正常审判制度。”他明确地谈到:“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要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希望代表们起带头作用。谢老还给大会题词:“胆要大,心要小劲要足干要巧,勤学习勤检讨,优点多,缺点少。”以此勉励法律工作者。此后,在各种会议上,他都反复强调说:“法院的工作首先要搞好审判。‘审,是审客观事实,把案件的事实审查清楚,是什么就是什么,不是凭审判员脑子想怎样就怎样。‘判,是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党的政策方针,在一定法律范围考虑怎样量刑,不是想判什么就判什么。”要求大家在日常审判上下功夫。
一九六三年四月,他去浙江视察工作时,看了越剧《胭脂》,认为这出戏对做审判工作的人很有启发,便写了一首诗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谬千里。
胭脂一剧胜神针,启智纠偏观者喜。
他经常提倡审判人员多看《胭脂》、《十五贯》这类涉及审案的好戏,竭力推广马锡五的注重调查研究的审判经验,对脱离实际的浮夸作风痛下针砭,使大家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
谢老到最高人民法院后,首先解决电报报案问题。他发现电报审批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也违背了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他说:“杀人一定要慎重,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杀掉了就不能再安上。”他提出根据电报报案审批的做法是不慎重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定要看案卷,院长、副院长等领导干部每年要亲自办几件案子,亲自看些案卷。
当时,各省、市情况不一样,有的省、市地方法院,如新疆报案审批是送案卷的,有的则不送。有的同志认为可能有些地方路途远,送卷有困难。谢老说:“新疆这么远都能送,为什么内地就不能送呢?”他认为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送卷,下面法院就会送的。有一次,他对审判员讲话时,风趣地说:“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那命令上都盖我谢觉哉的章,将来人家向阎王爷告状,首先要告我。我说我不知道,人家会说:不知道?那上面有个你的章子呀。”多少年过去了,不少审判员还经常回忆起谢老这一席意味深长的话语。
废除电报报案这个问题开始也不是那么容易纠正过来的。谢老一面细致地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一面向中央请示,很快便得到中央批准。这一果断措施,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广大职工的拥护,一位老审判员说:“谢老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年,就废除了电报审批,实行报案同时报送案卷的规定,这是谢老的一大功劳。”
经过十年动乱,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谢老那种如中流砥柱的坚持真理的精神多么可贵,多么令人敬重!
开卷有益
废除电报审批后,全国各省、市法院大批大批的案卷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一捆捆地堆满卷柜。谢老以身作则,一度亲自办案。有的案卷尺把厚,甚至连凶器、血衣之类都放在卷内,审阅一个案卷十分费神费目力,谢老并不因年迈力衰而草率从事。他看卷十分认真。审判庭有时特意挑选一些比较疑难的案件请谢老办,以便从中学习。由于白天办案劳累过度,谢老夜里常常失眠,他在一则日记中写道:
“一九五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高院审委会,下午列席人大常委会,又有来谈的人,夜不能寐,服安眠药三次,至二时左右才入睡,成诗一首:
昏睡非吾愿,独醒时有之。
巡回四壁静,辗转一灯知。
劳后偏思逸,张多不易弛。
暮年工作历,晷刻守无差。
一九六一年的一天,他审核云南送来的一个案卷:被告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地主婆,罪状是她同社员一块到山上拣蘑菇,拣回来拿到食堂煮。蘑菇熟了,别人都吃,唯独她不吃。有几个社员食后中毒拉肚子,大家便怀疑是她捣鬼,把她扭送法院。当地基层法院认定被告是蓄意破坏三面红旗,破坏大办食堂,毒害社员,属阶级报复行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便判处她死刑,省法院已同意,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谢老看完案卷,沉思良久,心生疑问:一、蘑菇是大家一起拣的,谁能证明有毒的就一定是被告拣的呢?二、为什么有人吃了中毒,有人没中毒?毒蘑菇毒性到底有多大?三、被告是有意还是无意或者根本认不出蘑菇有毒没毒?如果蓄意毒害,大家叫她吃时,她完全可以挑些无毒的吃,这不就可以掩盖罪行了吗?为什么她不吃?谢老感到这些问题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弄清就判决,会不会是因为被告是五类分子,就草率从事呢?他决定将此卷退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立即组织人员重新调查。终于,疑点全部弄清。原来被告根本分不清哪些蘑菇有毒,哪些没毒;也找不出任何证据说明有毒的蘑菇是她拣的;当时她所以不吃,是因为她去食堂烧火前,在家里吃了自己拣的蘑菇,已经吃饱了,不想再吃。事实真相大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修正错误,改判死刑为无罪释放,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了检查,检讨审判工作不过细,决心从中吸取教训。
通过这一错案的平反,谢老更加强调院长、副院长等领导干部,必须亲自看卷,因为案卷是第一手材料,从中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什么问题?审判人员的思想作风是否端正?工作态度是否认真?政策法律掌握得是否准确等等,这是领导下面把案件办得准确、细致、踏实,提高办案质量的关键。
谢老从看卷中发现不少问题。他那种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使同志们深受教育。大家以谢老为表率,自觉地培养和树立良好的审判作风,从而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一些多年遗留下来的冤、假、错案也得到解决。甘肃张志运这个冤狱八年的案件,就是在谢老亲自主持和关怀下得到平反和纠正的。
一封保价信
一九六一年三月间,林准从人民来信中看到一封保价信,信封上写着“谢觉哉院长亲收”。拆开一看,里面有两元钱、几斤粮票和一份申诉材料。信是从甘肃省某个劳改农场寄来的,署名张志远。
这封信引起谢老的重视:一个劳改犯人给我写信,不寄平信,也不寄挂号,而是寄保价信。他是有话要说,怕我收不到吧?谢老仔细地看完申诉材料,对林准说:“给张志运回封信,说申诉材料收到了,我们会重视的。”说完又补充一句:“把钱、粮一并退还给他。”随即调卷审阅。据案卷记载,张志运于一九五○年十八岁参加革命后,随前西北卫生部民族医疗队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为兄弟民族治病。一九五三年,张志运利用驱梅注射工作之便,强奸了一个十三岁的藏族幼女,破坏民族政策,天祝县人民法院判张十年徒刑,投入监狱。此案是经过三级法院判决的,但张一直不服,坚决否认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虽经过三次申诉,都被驳回,其中一次还是一九五六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驳回的。
谢老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起,共同分析案情。他说:这个案子值得怀疑,张本人是医生,难道不知道梅毒的传染途径?而且事情发生在医院妇产科诊疗室,光天化日,人来人往,他怎么作案呢?再说一个判了十年刑的人,已经坐了八年牢了,还不断申诉,应不应该考虑他有冤呢?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人再去详细调查。
大家都同意谢老的分析,决定派有经验的女审判员丁汾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起复查。
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事情终于水落石出,这是一个冤案。去调查的丁汾汇报说:“在这以前,省院已派过两次调查组,但由于原告一直不改口供,不好办。这次找她,她开始只是哭,不说话。我根据谢老提出的问题详细地向她调查了周围的环境,她答不上来,后来才说是假的。我问:‘假在哪里?她说:‘现在我是医务人员,也结了婚。我的医学知识和生活经验可以证明。当时我年幼不懂,被坏人钻了空子,既破坏了党的威信,又毁坏了自己的名誉,还冤枉了好人。她后悔莫及又顾虑重重,问道:‘判我几年?我说:‘为什么要判你?她哭着说:“我害人家白白坐了八年牢,你们判我无期徒刑吧。我按照谢老的嘱咐,反复阐明政策,最后她解除了顾虑,沉痛地讲清了事情发生的全过程。”
这个案件有政治背景。天祝县是藏族聚居地区,一九五二年发生此案时,这里还未镇反和土改,牧主粮户(即牧主兼地主)还是当权者,一些与本案有关的法院院长、区乡长、民兵队长等人,不少是牧主粮户的代理人,都十分害怕土改。牧主粮户的老婆相咎便利用这个十三岁的女孩不懂事,乘机造谣,制造事端,说张志运的医疗队是为土改打前阵的,以达到破坏土改、破坏民族团结的目的。前两次县院来调查时,相咎在背后操纵,暗地教原告死死咬住,不要改口。这是一个在坏人相咎一再教唆下制造的冤案。
谢老听完汇报说:“不白之冤呀!案子复杂,稍微粗心就查不清。”谢老平时说话不多,这天他很激动:“光凭女孩子这么一说,就判人家的罪,也不想想,大白天,在诊疗室强奸人,就不怕人看见……冤枉了人家八年才给平反,太晚了,对不起人家啊!”
谢老又提出:“判定一个案件要重视调查研究,要重视证据,平反一个案件也要慎之又慎,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为了慎重起见,也是为了根据客观事实统一思想认识,需要省院、县院再核实一下,并由省里提出处理意见为好。”
根据谢老的意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又组织县法院进行复查,再次核实了张确实没有强奸幼女的罪行,并由省法院主持撤销原判,给张平反。接到省院复查平反的报告后,谢老语重心长地说:“从冤错案的数量来看只是很少数,只占百分之几,但对一个被冤判的人来说却不是百分之几,而是百分之百呀,一个人能有几个十年,要好好总结教训,处理好善后工作,挽回不良影响。”过了几天,谢老又叫人打电话给省法院,问人是否已经释放?工作是否已安排?工资是否已补发?直到省法院来电话说一切都妥善办理了,谢老才放心。他对调查人员讲:“对冤错案处理好善后,不能简单地看成是解决当事人一个人的安置问题,实际上是挽回不良影响的政治问题,不可疏忽。”他听说当时省法院有人也觉得这案子有问题,但因为压力大,没敢提出异议。针对这种情况,谢老反复谈到包公是不怕压力的,劝审判人员去看看包公的戏。他说:“讨论案件一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有意见不提,可要不得。”事后,谢老亲自签发这一案件通报全国,以教育全国司法工作者。
几个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接待室里,来了一位青年人,他衣着整洁,带着大包小包土特产,要见谢老。他就是张志运。
他走进接待室,恳切地对接待他的同志说:“谢觉哉院长帮我弄清了冤情,否则我这辈子就完了。我是从甘肃专程来谢谢他的,请你无论如何也让我见见他,如果他忙,见一面也行,几分钟,一两分钟……”由于太激动,他说不下去了。他千里迢迢来到北京,来到最高人民法院,恳切要求见法院院长,他觉得这里是人民说话的地方,是他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可以来的地方。
接待室的同志被他的诚意打动了,打电话告诉谢老办公室。林秘书报告给谢老,谢老说:“请接待室的同志跟他讲讲吧,这是我们法院应该做的事情,值不得感谢。”接待室的同志按照谢老的吩咐,劝了好久,才把张志运说服了。张志运拿起那大包小包的土特产,泪流满面,向法院深深鞠躬,哭着走出法院的大门。
几天后,他给谢老写来一封洋溢着深情的感谢信。谢老看了,反而觉得不安,他认为法院让人家白白坐了八年牢,不仅不应该接受人家的感谢,倒应该向人家道歉。
“谢觉哉愿意和人通信”
谢老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提倡从上到下都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核心思想就是尽可能做到实事求是。他常对司法人员讲:“人民法院担负保卫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任务,操纵生杀予夺之权,人命关天,必须慎重认真,对待大小案件都必须实事求是。”要想做到实事求是,首先必须走到人民群众中去调查研究,倾听人民正确的意见。
一九六二年一月,谢老视察湖南长沙时,老战友姜梦周烈士的儿媳从乡下来找他,两次上门被警卫人员阻拦,没有见着。谢老是上了回北京的火车后才知道的。他深感内疚,立即写信道歉,他嘱咐身边的工作人员说,别说是老战友的儿媳来访,就是一般群众来访,不传达也是很不好的。以后不要自作主张,随随便便把人拒之门外。在日记里,谢老感慨地写了一首诗,抒发自责的心情。
政情民隐应常通,咫尺间如隔一城,
安得浮云都扫尽,长安虽远若门庭。
事情过了很久,他还常对人提起此事。提起中国几千年来是个官国的话题:当了官就出人头地,高高在上,同老百姓如隔天地,中间还有扫不尽的浮云污烟。他常说,新社会的“官”,是人民的公仆,不应有官气,官从民来,应与民通。他始终把自己看成是群众中的一员,很重视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他虽年老体弱,每年仍平均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到全国各地调查。每到一处,不管多么劳累,都要找人谈话,抽调案卷亲自审阅。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四年期间,共视察了十八个省、市、自治区的七十一个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有些同志见他年逾古稀,怕累着他,劝他少去视察,法院工作挂个名算了。谢老不赞成这种说法,他直率地笑着回答:“你们的心是好的,但这些意见不好。在我们这样的国家里,是不能靠‘名吃饭的,我个人也不需要什么‘名,而要务实。”
他利用各种机会、各种方式从人民群众中了解实际。一九五四年春,一天,他正伏案读小说《兵士和统帅》,秘书送来一封信,是江苏省启东县人民政府民政科科员李康裕写来的。信中谈到他通过自身的体会,感到在县里工作有时也难以了解到乡、区的情况,于是,联想到一位部长,要管全国民政的事情,就更难深入了解民情了。为此,他希望谢老能直接同他们民政科通信。信很简单,但充满诚意。谢老读后,高兴极了。立即给李康裕回信说:“……不了解人民中的具体情况,不倾听从事实际工作人员的意见,决不能是一个好的领导者,而是一个官僚主义者。看来信后,知道有许多县、区基层政权中的工作人员有意见要向上面反映而不敢反映,怕去信不被理会,怕事情小,不全面。这里应该责备的是领导机关人员的作风——不肯接近群众和基层干部,不肯虚心接受来自各方的意见所致,连我们自己在内,这是我们应深刻注意的,我很欢迎你直接和我通信。”
他还给一位县长写信,请县长向群众透露一句话:“谢觉哉愿意和人通信。”
谢老认为,作为领导干部,应该重视人民群众来信,这是一条很好的了解情况的渠道。当然,更重要的是亲自实地调查,身在其中更易发现问题。一九六二年五月,谢老视察西安。他在抽调的案卷中看到王××反革命一案,案卷上写着:原审三原县法院,以王犯趁我党整风之机,先后向毛主席、周总理及人大常委会等写了十几封信,谩骂我党革命领袖,攻击各项政策,给章伯钧去信献策将农工民主党改为“农民民主党”等,判处王犯十年徒刑。王犯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王犯有期徒刑二十年。投狱劳改后,王犯还不服,抗拒改造,法院又增刑四年,共二十四年。该犯仍然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写“控诉书”,控诉中央领导人放纵下级干部滥用刑法侵犯人权等,市法院拟判死刑,省人民法院决定改判无期徒刑。
谢老仔仔细细地看完案卷中的全部材料,认为案子判得有问题。他说:“宪法有规定,人民有通信自由。对人民公社、大跃进有不同意见,写信给毛主席、周总理有什么罪?为什么反映问题就要判刑?而且判得这样重。这样做对广开言路有什么好处?”他主张改判无罪释放。
对谢老的这个建议,陕西省和西安市法院有关人员争论很大。在那年月,要将一个层层加码直到判为无期徒刑的犯人改为无罪释放,谈何容易。这个思想通了,那个思想不通。有的顾虑不好交代,有的怕人说右倾,将来犯错误。当然也有赞成谢老意见的。在这种情况下,谢老没有以命令的方式处理问题,而是把法院同志请来交换意见,并且开诚布公地提出自己的想法。他说:“这个案卷怎么能存在档案室?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有人来翻看这个档案,他要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时代?向毛主席写封信就犯了罪?他向最高人民法院告状,你们也不把状子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反而把它扣压起来,这样做不行嘛。”同志们争论不休,各抒己见。谢老态度很明朗,认为错了就错了,应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最后取得一致意见,将王××由无期徒刑改判无罪释放,但承办此案的同志怕负责任,在案卷上注明:“这是谢觉哉同志在这里讲的,这个案子判错了,所以要改。”事后,谢老同内蒙古政法部门党员干部讲话时还谈起这件事,他意味深长地说:“为什么这样写,就是准备反右倾时,反不到他。”“这就叫做宁“左”勿右,因为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一说到立场问题就怕了,就将实事求是丢在一边了。”
那时候,审判作风不实事求是,除了表现在宁“左”勿右、轻罪重判、混友为敌上,也存在该判的不判、该杀的不杀的情况。一九六○年四月间,谢老到山西视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黄石山等同志向谢老汇报,说到刘胡兰一案,有的凶手漏网未判刑,群众反映很大。谢老听后,当即表示:“漏判的应该抓起来补判,而且应当找出漏判的原因。”一九六一年视察陕西时,他在一次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委扩大会议上专门谈到延安时期司法工作的情况,举例讲一九三七年曾经出现的事情:
一件是镇压抢劫犯。那时,内战停止了,延安附近忽然发生抢劫事件,离延安十几里路有抢劫的,抢行人的钱财,抢警卫人员的枪支,甚至延安城里财政部门口也发生过抢劫的事,看来非杀人不可了。我们研究了几条办法:抢劫杀死人的要杀、抢劫的杀。群众说:“这些打抢的,我们都知道,但不敢抓,怕的是送到政府,政府又放出来,那我们就吃不消。”后来狠狠地镇压了几个,抢案没有了,哥老会的活动也减少了,这说明,应当严惩的时候还是要严惩。
另一件是那年下半年,延安枪毙了一个军队干部黄克功,他因为恋爱,开枪打死了一个女学生。那时全国各地抗日运动风起云涌,许多爱国青年纷纷奔赴延安参加革命,如果不这样做,对当时青年来延安参加革命的热情大有影响,所以非杀不可。
谢老通过这些事例,说明判案如判得实事求是,政治效果就会好,不论大小案件,都要在审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令、党的政策判得恰当,该判长的就长,该判轻的就轻。粗心浮气,那就是对人民不负责。他特别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定要严格执行法院组织法。组织法提到人民法院负有惩办、保护、教育的责任。一个案子判得好,不仅可教育现代的人,还能教育后代。他大力提倡司法系统的同志,一定要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当老实人。坚决反对弄虚作假,浮夸虚报,欺上瞒下,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的审判作风。
经过调查研究和就地解决一些问题以后,一九六一年八月三日,他在北戴河亲笔给刘少奇主席写了一封信,较系统地汇报了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急需采取的措施。
信中提到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一、很多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案件,当做敌我矛盾处理了。有些在三年暂时困难时期,因生活困难偷摸、吃青、偷宰牲畜等案件,大都不是采取区别对待、以教育为主的办法,而是有告必判,甚至判得很重。谢老说:“我在西安、郑州看到,有因向上级写信反映情况或向上级控告工作人员而被当作反动分子判了刑,甚至判得很重;有因抵抗共产风或对此发表牢骚言论而被当作反社会主义罪判了刑的;有因乱拿公社几百斤红薯干而判了八年、十年至十五年徒刑的;有因对一时一事不满,涂写反动标语而被当作反革命罪判了刑的等等。”
二、量刑过重,判长徒刑的很多。
三、判处管制的多和劳改加刑的多。
四、审判作风粗糙,这几年不少地方确实是“审案不调查,判案不讲理”。这几年,审判制度和法律程序也是破得多,立得少。法院干部又比较普遍存在着害怕右倾,不敢提意见,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实事求是,甚至浮夸虚报,追求高指标,只讲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
五、司法干部量少质弱,有些地方城市公社化以后,一下就减掉了百分之四十或五十。
根据这些问题,他提出八条急需采取的措施:
一、普遍建立与健全人民法庭的组织和调处委员会的组织。
二、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最近几年办理的案件,特别是一九五八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判得正确的当然要肯定下来;对于判错或部分判错了的,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纠正。
三、要大兴讲道理之风,要以判案不讲理为可耻。
四、要训练法院干部。
五、最高人民法院要坚决执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给予的任务。要下决心在三年至五年内根据已有的和所取得的经验,制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切合实际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量刑标准,也即量法。
六、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要抓案子。不抓案子就不可能对审判工作有发言权。不能案案都亲自办,但总不能一件也不办。
七、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有宣传和交流审判经验的定期刊物。
八、各级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干部应适当的增加和加强。
这封信的内容,基本上可以概括谢老在最高人民法院期间,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法院存在的问题作个基本的总结。
在当时那种“左”的思潮影响下,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主张,是需要胆识和勇气的。他的主张反映了大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意愿,得到党中央的支持。在这基础上,一九六二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文件规定了司法工作应遵循的程序、执法的原则、审判的作风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纪律等等。全国司法人员一人一册。这对以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摆脱“左”的思潮的干扰起了很大的作用。
至今,有些老审判员还经常说起:“谢老当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那几年,同法院其他领导人一起,那么快就把法院工作从‘左的思潮影响下纠正过来,恢复正常秩序,真不容易。谢老那种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作风,我们永远也忘不了。这是他留给司法工作人员最宝贵的精神财富。”
为人民“司”法
谢老重视法制建设,重视培养司法人材,做一个真正为人民“司”法的干部。早在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中央成立了中央法律委员会,谢老是负责人之一,除了为即将诞生的新中国起草了《新民主主义宪法》、《民法》、《土地改革法》以及《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法规外,还举办司法训练班,亲自编教材、讲课。在担任华北司法部长时,他经常对主持司法训练班的负责人陈守一讲:“要尽快培养我们的司法干部。”他深知养成人人守法的习惯对于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极为重要。一九四九年一月,他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特别强调这个问题。他说:“旧中国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没有经过资本主义民主革命,守法的习惯很差。这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做好。建设一个新社会,定要有人人遵守的规章,即只许这样,不许那样,违犯者必罚。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制,但我们确需要我们的法制。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一个国家的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不按法律规章办事,以致随心所欲,乱‘司其法,这就必然会破坏这个国家的民主生活,并使自己走向反面,成为罪犯。”
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期间,他经常强调:“司法人员首先要有守法的观念”。在观察中,发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特别薄弱,随便打人、罚人,政法机关也不干涉,他很生气,认为“这是失职”、“知法犯法”、“是一种歪风,必须整掉”。
谢老看到有相当一部分的政法工作者对自己的工作理解不全面。譬如只强调专政的一面,忽略保护人民利益的一面;对劳改犯人强调生产多,忽视改造,把我党对劳改犯实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颠倒了。他经常教育大家,共产党是要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我们的政策如执行得好,可以改造很多人。他举特赦溥仪为例说:“溥仪是一个两次被推翻的皇帝,都改造过来了。一九五九年得到特赦,这连他自己也不敢相信。他自己说过:“我的前半生罪恶实在太重了,是一百个死、一千个死也赎不回来的。并且认为自己脑子已经僵硬,无法改变也不想改变。但在长期关押期间,经过改造教育,经过学习和到各地参观,看到了祖国的伟大变化,认识到共产党和毛主席的正确,逐步认清了自己的罪恶,终于有了改恶从善的转变,决心脱胎换骨,重新做人。有一次,他见到我,说:‘这是古今中外没有的。溥仪那样的人都可以改造,普通的罪犯也可以改造。”
谢老有着伟大的胸襟,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任职时,同时分工管司法,他常对人讲:“当一个人犯了法时,叫‘犯人,但‘犯人也是人,只不过头上多一个‘犯字,经过教育改造,帮他去掉‘犯字,不是就好了嘛。”他对已经改恶从善、转变为新人的人平等相待,寄予希望。
一九六○年的中秋节,皓月当空,碧天如水。全国政协邀请各党派人士赏月,溥仪也去了。席间,溥仪走到谢老身边,恭恭敬敬地自我介绍:“我就是溥仪,您老把我特赦了。”谢老连忙请他坐下,说:“是共产党、毛主席把你特赦的。”溥仪回答:“那当然,那当然,我要感谢共产党、感谢毛主席、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我的特赦证书上面盖着最高人民法院的章,我也要感谢您老。”谢老见溥仪有几分紧张,风趣地说:“我还是你的臣民哩。”溥仪一听,笑了,气氛顿时变得轻松起来。赏月的人群中也腾起一阵欢乐的笑声。过去的臣民,如今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一位被特赦的旧“皇上”、新公民平起平坐在一起赏月,这个难得的历史场面立即被新华社记者摄入镜头。
回家路上,王定国问谢老:“你刚才对溥仪讲臣民是什么意思?”谢老幽默地回答:“他三岁当皇帝的时候,我考中了秀才,不就是臣民么?”说罢,哈哈大笑。回到家里,他高兴地对秘书说:“赏月的时候,见到溥仪了,我们把皇帝也改造过来了。”神情异常高兴、自豪。
谢老认为,要想提高审判质量,首先就要提高审判员的质量,提高他们的审判能力。一个好的审判员应该讲道理,而且很会讲道理。但事实上在各级法院中,不讲道理或不善于讲道理的审判员还不少,这就影响审判质量,应该教他们学会讲道理。一九六一年七月,谢老在法院工作座谈会上专就讲道理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报告。他说,自古以来,法院这个地方就是被人认为是讲道理的地方。“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句话既说明旧社会贪官污吏欺压劳动人民,也说明衙门本来是讲道理的地方。一件刑事案子,有的要求这样办,有的要求那样办;一件民事案子,甲方提出这样主张,乙方又提出那样主张,各有各的道理。他们要求自己国家的法院作出判断。法院是评论道理和决定道理的权威地方,一定要大兴讲道理的作风,以不讲道理为可耻。怎样才能学会讲道理呢?他教给大家三个方法:第一、要学会听道理:第二、要学会想道理:第三、要学会讲道理。作为一个审判员,要懂得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原告的道理要听,被告的道理不能轻易相信,但也要听。此外,证人的道理、辩护人的道理以及其他人的道理也要听,对于发生这个案件的地方的政治经济、风俗习惯都要听。听来的道理要想,根据党的方针、政策,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去想,要使你的道理为群众接受。他认为,司法人员如果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有一定的文学知识,对想是很有帮助的。
有一次,他问大家:“桁杨雨润、肺石风清”是什么意思?在场的许多干部都说不知道。谢老就解释“桁杨”是指夹脚及颈的刑具,“肺石”是一个象征。古时候,衙门问案的地方,都竖有一块人肺形的、红颜色的石头。人声发于肺,衙门公堂竖块“肺石”,是表明这里是讲话的地方。这本来是句赞美的话,但他看到江西刘某某的案卷里面有“上有恤刑之主,桁杨雨润,下无冤枉之民,飞石风清”的句子(刘把肺字写错了,写成飞字)。法院竟把它说成是反动词句。谢老劝大家多读点书,最好准备一本字典,遇到不认识或不懂的字句,随时查一查,免得闹出笑话。他用“疱丁解牛”的故事,启发审判人员判案时要善于找出事物之间的联系,有一点心得就把它记下来,一个月记两件,一年就有二十四件,一件一个道理,一年懂得二十四个道理那就不少,“日知其所无,月毋忘其所能。”不要干一年是这样,干两年还是依然故我,那就不好了。这样的司法干部不是庸才就是懒汉。他说:“审判员一定要学会善于总结经验,不要以能判几个案子为能。”这句话是谢老研究多年司法工作,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因为资产阶级的那一套我们否定了,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也不可能完全适应我国的情况,所以要靠我们自己总结、创造。他上任的第一天,就同司法干部提出这个要求。
谢老体会到纠正一个错案比判一个案子还要难。他常提倡干部要积极参加纠正错案的工作,这对于干部将是很好的锻炼。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就能更有效地提高判案能力。他主张审判员“一案一回头”,自己主动去寻找经验,总结教训。对待判错案件的干部,谢老不是谴责,追究责任,而是着重启发,使干部懂得要树立为人民高度负责的观念,懂得“知过能改即圣贤”的道理。他爱惜人才,包括知过能改的人才。不能要求一个人一生不犯错误,但可以要求一个人要从错误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不能随意置他人于死地。他是爱护干部的,作风民主,平易近人。凡是在他身边工作过的干部,差不多都说:“谢老没有官架子,从来不发脾气,谁都亲近他,同他一起工作真幸福。”
“身多疾病思田里”
谢老重视法制建设,希望各方面都有法可依,他认为要制定森林保护法,有个时期还为此大声疾呼过。这是由他家乡的树引起的。
谢老阔别家乡三十多年,他爱家乡,离开越久,思念越深,经常关注着家乡的建设。他写过一首小诗赞美家乡:“家乡好屋小入山深,河里水清堪洗脚,门前树大好遮荫,六月冷冰冰。”这几句诗,家乡的老人几乎人人皆知。谢老对森林有特殊的感情,他深知森林同农业的密切关系,绿树常青,不仅风景优美,耕田作地也可“水旱无忧”。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经常谈起孩提时的情景。他说:我从小喜欢森林树木。不论雨天雪天,总要到树下玩玩,还爱爬树,有几株树爬熟了,至今还能记得树的模样。有一年,船厂老板用九块光洋煽动我父亲卖给他一株大樟树,我很不高兴。砍树那天,正值大雷雨,那时我已知道做诗了,写了一首送树的诗,诗中有两句:“儿时伴我山中雨,一去即惊天外雷。”当接到家乡宁乡县干部来信,得知一九五八年家乡修了小水利,修了路,水稻增产,生猪、渔业大发展时,他很高兴,写了“闻道故乡河改道,乘舟归去看蔬鱼。”的诗句。在这个时期,他出于对人民的创造精神的尊重,对革命事业飞速发展的喜悦,曾写过不少歌颂家乡变化的诗文,但他没有想到,回到家乡见到的是另外一幅景象,引起的是另一种诗情。
一九六○年,宁乡县委偶然得知谢老准备回老家看看,考虑到公路到他家门口尚有一小段没修通,谢老年纪大了,行走不方便,便发动群众用几个晚上把它接通了。谢老到家知道后,非常不安,他严肃批评干部:“为什么要为我专修一节路,为何不为出入不便的群众多搭几座桥呢?”本来,谢老想回故乡住几天,随便看看谈谈,没想到屋子里站了几个穿白衣服的招待员,吃饭有四桌人。听说别的公社也准备了饭,谢老生气地说:“好象谢胡子是个‘有底洞(湖南话,即无底洞的意思),可以吃个不停。”只呆了两个小时,便匆匆走了。后来,他又特地写信给宁乡县委的一位负责同志,批评这种做法。信上说:“修车路,不是对我的尊敬,而是对我的不尊敬,使人民看了,要说谢胡子是个官,是个架子很大的官。”他也作了自我批评:“也怪自己事先没有严格说清楚。”
他听说家乡粮食连续两年减产,山上光秃秃的,社员没得吃,仓里空荡荡的,心情很沉重。他想了解生猪、渔业生产的情况,干部们领他去看“十里猪场”和渔业高产的样板。一天,在流沙河参观养鱼时,他看到一个台罾(一种鱼网)一下水就有百二三十斤,他当场指出:“这样多的鱼还不挤死呀?”旁边一位同志还说:“不会,公社办公所在地的那一口塘,每年可出一万斤鱼。”谢老见这位同志当面扯谎,不给情面,当面拆穿:“我是那个地方的人,这根本不可能的事。”那位同志面红耳赤,十分尴尬。谢老又问身边的干部:“你们是不是把几口塘的鱼放到一起,专供参观的呀?”一些干部兴冲冲地向他汇报全县准备大力发展养猪,计划从今年的八十五头增加到二百万头时,谢老立即指出:“这听来有点荒唐,人都没得吃,哪儿来这么多饲料喂猪!”给这些头脑发热、膨胀的干部浇了一盆冷水。他看到,为了大办钢铁,农村出现了大砍滥伐树木的现象,千年的珍贵树木被毁掉了,甚至连油桐也有被砍的。他记忆中的那几株大树自然也不见了,顿时觉得象失去了老朋友一样难过。树木被砍光,水土大量流失,加上天灾,每亩地只收几十斤。“风景优美”不美了,“水旱无忧”有忧了。假话多了,粮食少了,干部办了不少违背人民意愿的蠢事,他为此长久不安。一个大半辈子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南北转战,双鬓如霜的老革命家,看到这种情景,能不心痛欲碎吗!他对身边的子女感慨地说:“有这样两句唐诗:‘身多疾病思田里,邑有流亡愧俸钱。诗中的第一句倒有点象我现在的心情:人老了,身体不健康,应该退休还乡了;现在人民还有不能安生的,我们每月却领高工资,这都是人民给的,不能不感到惭愧。”
从宁乡回到北京后,他多次亲笔写信给宁乡县各级干部,苦口婆心、语重心长地教育干部不要讲假话,讲假话害人害己也害了国家。“你们曾经爱听假话,现在是不是群众就敢向你们说真话?除非你们向群众做过多次检讨,群众认为你们是自己人,才敢对你们说真话。”他提醒干部,生产已经遭到严重破坏,恢复生产要有个长远的打算,三天两头是不成的。希望经常把生产情况和群众生活情况写信告诉他,越详细越好,要实在,好就是好,坏就是坏。
有个时期,他特别关心湖南乡下修池塘用的天心竹解决了没有。在给家乡干部的信件中说:“我听说有些池塘,‘天心坏了,没有竹子换,积不满水,影响灌溉,这是个大问题。‘小孩要娘,种地要塘,湖南农村是靠池塘储水的,老农都知道塘水不只可以防旱灌溉,塘泥还可以做肥料,这是其他水利工程所代替不了的。”
他怎么知道修塘没有天心竹的呢?是彭德怀告诉他的。
一九六一年秋天,谢老视察长沙,住在陈家山县委招待所,彭德怀也住在这里。那年月,不少人怀着不同的心情和大家可以理解的原因,已经远远地躲开这位从庐山下来的“老总”了。一天晚饭后,谢老叫林秘书陪他去看望彭德怀。彭德怀听见谢老的声音,高兴地迎了出来。一见面,两位老战友紧紧地拉着手。谢老关切地问道:“老总,身体还好吗?”彭老总深情地回答:“好,好,谢老年纪大了,还敢来看我,我是有‘病的人啊!”谢老说:“我就是来看‘病人的。”彭老总既感激又伤情,他俩坐在椅子上促膝谈心,谈到家乡人民吃不饱、穿不暖的情景时,两位老人深为忧虑,谢老谈到回家乡看到的不快情景,彭老总更是感慨万端,他焦虑地说:“大炼钢铁,竹子全砍光了,现在连修池塘用的天心竹也找不到了,结果塘水漏光了,干旱,庄稼收成非常不好,人民有什么办法不挨饿?”彭老总越说越激动,从椅子上站了起来,慷慨激昂地谴责这种错误、幼稚的做法。谢老本来是从不易发急的,这天也很激动,说:“你的看法是对的。这样搞法真不行!”
回来,他给宁乡县委、公社、大队的负责人写信,都特别提出要迅速解决“天心竹”的问题。
有一天,谢老听中央信访局的副局长陈永清说南竹山里还保留了一些竹子,很高兴,也有点奇怪,问:“用什么办法把竹子保留下来的?”陈永清告诉他,是一个老农阻挡,不让砍,谁去砍,他就说:“你们要砍竹子,先砍了我。”人家看他这个样子,也就不敢砍了。谢老听后,对这位老农很是尊敬,为此写了一首诗:
老农以命保琅玕,爱社抚凤不等闲,
愧杀县乡诸干部,春深来看笋斑斓。
这次视察,看到种种不景气的现状,谢老思绪万千,曾为此给当时的湖南省委书记写了一封信:
“……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他因自己‘草堂被风吹倒,而想到天下寒士,我们则因自己住好房子而想到没房子住或不够住的九洲男妇,用意是一样的。
“李白的‘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是说坏人作怪,下情不能上达。即现在说的‘封锁消息,打击反映情况的人。浮云变成了黑云。黑云大体被吹散了,但‘浮云还是有的,不在这个角落,就在那个角落,而且不能很快扫尽,应常常警惕……”
这封信不长,但老人关怀人民的疾苦、盼望人民幸福的拳拳之心跃然纸上。
一九六二年,林业部把林业十八条十省会议纪要送给谢老,他认真地阅后,一连给林业部党组写了三封信。信中详细地谈到滥伐森林的情况。他说:“我的家乡——湖南宁乡,以前有不少大树,有人告诉我,现全县只存有三棵大树,这就使得读过‘故国乔木的书的我很伤心。‘大树清泉俱已杳,只留情景在心头。”他说:“林业部门注意了国家需要的木材,这是主要的,但还要注意到民用木材的需要。现在用的烧的,大感困难,我听到有些地方找不到竹子做‘天心,找不到棕打绳子,甚至连做筷子的竹子都难找,更不要说其他建筑材料。”他建议:要大力激发全体人民热爱林业,为了生产,为了生活,为了现在,也为了子孙;要动员全体人民参加植树护林运动,不论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要推广速生林的栽种技术,不能只看报表,要实地察看,要千方百计节约薪炭和用材。
他亲自给报刊撰写诗文,提倡“大兴植树之风”、“要爱幼木如孩子、爱老树如老人。”他认为老百姓是喜欢这样办的,只要党政方面加以提倡、保证,定然能办到。
谢老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期间,我国当时虽然还没有一部成文的《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但他能较好地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原则,同我国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亲身经历和经验相结合,使司法与审判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能有较好的实践。他历来认为,司法机关不能脱离党委的领导,但应当独立进行审判工作。他经常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大小案件,必须实事求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懂得“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谬千里”的道理和危害性。他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一贯遵循和实施着这些原则,结束电报报案的错误做法,并且常常亲自参预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审查和调查研究,从而使得一些冤、假、错案及时得到了平反和纠正。谢老并主持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重要文件,发给全国司法部门,纠正了极“左”思潮的干扰,使法院工作恢复正常的秩序,并得到健全的发展,同时培养了大批司法人员,这都是谢老对法院工作的重大贡献。
分类:传记·回忆录 作者:《谢觉哉传》编写组 期刊:《啄木鸟》198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