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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实作品〗公道(纪实文学)

分类:啄木鸟 更新时间:2022-10-01 23:36:42

一名基层检察官,年近花甲没有一官半职,却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出批示:“检察机关需要树这样的典型。”这是怎样的一名检察官?他又做了些什么值得全国检察官学习呢?为了一探究竟,我带着采访本,走进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子昆的生活。

一、“写‘司法黑暗的人是我,送锦旗的人还是我”

我去检察院采访的当天,在郑子昆的办公桌上看到一面锦旗,好奇地展开,只见上面写着:湘潭市人民检察院郑子昆检察官,六载诉讼正曲直,一堂明镜判是非。先锋社区王体梅,2016年2月敬赠。

直觉告诉我,这背后一定有故事。我对郑子昆的采访就从这里开始了。

郑子昆年近花甲,黝黑的脸上写满沧桑,自然卷曲的头发中露出一些白发,就像秋日的草地渐显岁月的沧桑。他很健谈,看得出,对于接受采访,他已经习惯了,他不是把接受采访当作一项任务来完成,而是和我一起,将他的过往作一次梳理与分享,我很喜欢这种心态。

王体梅一生信命,不求多福,但求无祸,小日子过得心满意足。可他万万没想到,2010年1月3日,是他的大难之日,他的儿子王海峰(化名)因交通事故身负重伤,被送往市区某医院救治,十五天后,王海峰停止了呼吸,走到生命的终点。

王体梅夫妇已年过花甲,白发人送黑发人,让人扼腕痛惜。

钱,不是万能的,有时候却是抚平悲伤最直接的良药。王体梅与交通肇事方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肇事方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二十一万元。老年丧子的王体梅在悲痛中缓过神儿来,想起儿子的死,总觉得哪里不对劲儿。最后,他认定是医院擅自将进口消炎药换成了国产消炎药,造成王海峰脑死亡,最终导致死亡。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湘潭市卫计委组织交警、医院和司法鉴定部门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王体梅不服,2011年5月,王体梅以湘潭市某医院为被告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此案。2012年3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驳回了王体梅的诉讼请求。

王体梅不依不饶,他坚持认为,如果不是医院的过错,儿子就不会死,作为被告的医院在救治他儿子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鉴定机关对此没有依照行政职权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而是进行包庇和隐瞒,其行政不作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又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告提交了申请报告,要求被告对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王体梅再次诉讼至法院,提出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

从那时候起,王体梅开始了上访维权之路。市法院、市政法委、省高院、省政法委……不断出现他苍老的身影。在二审上诉期间,法院已批示同意他缓交诉讼费,但由于接待王体梅上诉的承办法官并不知晓该批示件,结果以未交诉讼费为由认定他放弃上诉权。

“简直是岂有此理!”王体梅认为自己受到了戏弄。

有人对他说:“想要打赢这种官司,只有去找郑子昆。”

郑子昆是何方神圣?他有那么大能耐?王体梅将信将疑。

但走投无路的王体梅還是找到了郑子昆,就像抓住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他把自己的疑惑、委屈和愤慨和盘托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他最后说:“郑检察官,只有你能帮我了。”

郑子昆一听,哭笑不得,我又不是神仙,不是说帮你就能帮你,得看你的具体材料才能判断。

看过王体梅的材料,郑子昆说:“这案子必须以鉴定结论为依据,要想推翻必须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王体梅脑袋摇得像拨浪鼓,“我不同意。”他知道,重新鉴定又得走很多程序,花很长时间。

郑子昆犯难了,如果不重新鉴定,依照现在的案卷来看,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他只能送达不支持申请监督的决定书,无法支持王体梅的诉求。

王体梅一看,连最后一线希望也化作了泡影,气得在回执上签了四个字:“司法黑暗!”还打了一个大大的惊叹号。

王体梅不甘心,又到省检察院申诉,省院也驳回了他的申诉申请。王体梅仍然不服。

“郑检察官,我知道你是个好人,我对你个人没意见,还得求你帮帮我。”王体梅缠上了郑子昆,几乎每天都给他打电话,还经常到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找他,有时还带着法律书去讨教,要求他帮着指条明路。

那段时间,市检察院的门卫都晓得,只要是王体梅一来,准是找郑子昆的。

接触次数多了,郑子昆也更加理解王体梅的心情。老年丧子的王体梅,是典型的“三悲”患者,凄惨之境可想而知,他坚持上访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凡有点儿办法,谁愿意天天去上访呢?

王体梅每次到来,郑子昆都是客客气气,笑脸相迎,递上一杯热茶,然后,坐正身子,耐心听他讲,就像老朋友一样。王体梅说自己拿着鉴定书去请省检察院审查,省检察院认定是正确的,驳回了他的诉求。接着,他又去省委政法委上访,省委政法委批复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其间,他先后四次到北京上访,花光了多年的积蓄,被市政府列为重点息诉户,责成法院妥善处理。

事已至此,王体梅一脸疲惫和无奈,他既感到绝望,又不甘心。

郑子昆理解此时王体梅的处境,答应帮他再做工作。他先是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汇报,建议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以尽快息访。市委政法委组织法院、涉事医院开协调会,医院答应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他十万元,雨湖区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一万元,但这十一万元要分三年给付。

王体梅仍不接受,又到市卫计委大吵大闹,他一气之下还动手砸了卫计委的电脑。卫计委报了警,民警把他带到派出所,因损坏公共财物,将他治安拘留五天。这下他更来气了,提出行政诉讼,对拘留不服。

一来二去,矛盾非但没有得到化解,反而还在不断激化。

从拘留所出来,王体梅更是到处碰壁,诉讼无门,人也更加疲惫了,在山穷水尽之际,他不分白天黑夜地给郑子昆打电话诉苦。郑子昆心里清楚,对待王体梅这样的上访户不能躲,躲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化解一个人的心结是需要时间的,要有耐心和爱心,要善于倾听,以心换心,才能打动他、融化他。

人心都是肉长的。从年过花甲到年近古稀,王体梅走过了六年漫长而又艰难的诉讼、上访之路。不打不相识,他认准了郑子昆,他曾对郑子昆说:“有不少人都躲着我,像躲瘟神一样。只有你是真心实意想帮我,把我当人看,还把我当朋友。”

郑子昆问他:“你到底是怎么想的?”

王体梅说:“我儿子人都死了,什么都没有了,我上访早已不是钱不钱的问题了。”

郑子昆问:“你有什么意见?”

王体梅说:“只有十一万元,还得分三年支付……”

郑子昆听出他话里的情绪,言语上的微妙变化透出他思想上的巨大转变——有戏!

“你打算怎么搞?只要能解决的,我尽量想办法帮你。”

王体梅抬眼看着郑子昆说:“郑检察官,事到如今,我全听你的。”

“好,我也给你保证,十一万元在春节前一次性到位。”话一出口,郑子昆自己也觉得这话说得有点儿早了,那么多部门需要协调,况且距春节只有二十多天了,能办得成吗?

郑子昆立马向分管领导陈建军副检察长汇报,陈建军高兴地说:“姜还是老的辣啊,这个堡垒总算攻下来了。工作是我们做的,我们就要做到底,我马上跟医院和法院联系。”

郑子昆又赶紧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建议作为司法救助一次性解决王体梅的问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钟立新当即表态:“王体梅老年丧子,值得同情。为息访息诉,为维护稳定,我们承诺了就得兑现。”

郑子昆与医院、法院及当事人反复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了协议,就在春节前两天,将十一万元如数送到了王体梅的手上。

王体梅拿到钱的当天,赶到郑子昆办公室,悄悄塞给他一个信封,里面装着一沓钱。“郑检察官,没有你,我的心结不可能打开啊。”

郑子昆把钱塞还给他,语重心长地说:“老王,你的心意我领了。我帮你是职责所系,是我们应该做的,换了其他人也会和我一样。你这样做只会让我心里不安。”

2016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王体梅早早地来到市检察院,给郑子昆送了一面锦旗,他握着郑子昆的手,激动地说:“郑检察官,没想到啊,写‘司法黑暗的人是我,送锦旗的人还是我。”

二、放下仇恨,十年纠纷终于结成善果

曾经有一起震惊湘潭的凶杀案,两死两伤,犯罪嫌疑人亡命天涯。嫌疑人与被害人两家结下深仇大恨,十年纠纷,一路坎坷。

湘潭市雨湖区昭潭乡高标村是个典型的城中村。为改善村容村貌,2002年8月,高标村村委会决定改造村里农贸市场,由村主任李建设(化名)负责,改造经费预算为三十九万元。

李建设有个堂兄弟叫李耀光(化名),又是邻居,两家相隔只有十多米。李耀光找到李建设,想凭借兄弟关系,承接改造农贸市场的工程。偏偏村里一个赵姓基建老板也找到李建设,愿意为村里做点儿贡献,只要十八万元的成本费,就能把农贸市场改造好。一边是兄弟,親情难违;一边是慷慨帮建的老板,可大大降低费用。李建设为难了,思来想去,只有走正规程序。高标村先后召开村委会、党员大会、村民小组会,大家一致同意农贸市场改造工程由赵姓基建老板承包。

本来是件好事,可在李耀光看来,李建设宁愿将工程承包给外人,也不肯帮他,让自己没包到工程,还丢了面子。所以在农贸市场改造工程启动的时候,李耀光到工地上阻工闹事,迫使工程不得不停工。

李耀光仍不解气,2003年5月的一天,他又纠集一帮人到村委会闹事,砸毁了李建设办公室的办公设施,打伤了李建设。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以李耀光寻衅滋事、损坏公共财物,给予治安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工程没拿到还被拘留,李耀光越想越气,怀恨在心,事后他多次到乡里、市里、省里告状,要求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他还扬言要炸了李建设的房子,杀了李建设全家。

2004年6月5日凌晨,惨案发生了,犯罪嫌疑人李耀光手持菜刀,用自家梯子,翻墙爬进了李建设的家想报复李建设。可李建设有事外出不在家。报仇心切的李耀光逮谁杀谁,熟睡中的李建设的妻子和大女儿被杀死,李建设的一对未成年子女、双胞胎姐弟李文(化名)、李思(化名)被砍成重伤。作案后,李耀光给家里留下一百元钱,给妻子刘月娥(化名)和儿子李文华(化名)写了一封信,便搭乘出租车畏罪潜逃了。

李耀光失踪后,警方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

接下来发生的事件,更是一波三折,叫人唏嘘。

2005年9月22日,李建设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李耀光及其妻子刘月娥共同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928236元。因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刑事追逃,则民事中止。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裁定中止诉讼。

2007年10月28日,李建设因病去世,只留下女儿李文、儿子李思,由其姑姑抚养。

2011年7月19日,畏罪潜逃到广东惠州的李耀光因交通事故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了李耀光家属72万元。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死亡后,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于2012年8月1日撤销了李耀光涉嫌故意杀人案。

2012年11月20日,李建设的女儿李文、儿子李思向法院申请恢复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追加李耀光的儿子李文华为被告。2013年4月19日,李文、李思向法院补充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月娥和李文华在李耀光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1474593元。2013年7月1日,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裁定恢复诉讼。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耀光为报私仇,采取不法手段,杀死原告的母亲和姐姐、砍伤原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李耀光与刘月娥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房屋,2013年4月8日因征拆,获得某房地产公司2608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加上交通肇事方赔偿的72万元,其中一半应作为李耀光的遗产由两被告继承,故两被告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7月28日,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月娥、李文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文、李思因其母亲、姐姐死亡的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136536293元。

一审判决后,刘月娥、李文华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2月12日,经审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后又经再审、再审申诉,法院依然驳回了刘月娥、李文华的诉讼请求。

在维权无果的情况下,刘月娥、李文华认为刑事案件未侦破,凶手未抓获归案,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就认定李耀光为故意杀人犯,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于2015年5月26日以立案错误、审判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撤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对本案予以监督。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受理了该案,案件承办人正是郑子昆。

这时,被告方律师黄季甫找到郑子昆,说出了自己的一些疑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不能单独进行民事诉讼,现在刑事已经撤销,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

郑子昆认真审查了案件材料,从表面上看,由于意外的原因,刑事案件虽撤销,侵权事实存在,但全案特别是一、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疑点甚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各省做法不一,在我国诉讼史上尚无确切定论,况且在该案中,按照刑事证据规则,公安机关尚未查实李耀光涉嫌犯罪的有效证据,李耀光潜逃期间又遇车祸身亡。刑事案件撤销后,仅凭一些表象和推测能作为民事案件的有效证据使用吗?梯子是犯罪嫌疑人的,公安当初并没有调取指纹;李耀光家的房屋一楼租给他人经商,出事后,租户供述好像看见这个人,晓得是住在哪里的。犯罪嫌疑人出逃时乘坐的出租车司机证实,有个人上车讲了一句话,说我出事啦,但并没有讲杀人。再有,李耀光出逃期间,总共给家里写了三封信,一封是给妻子刘月娥的,一封是给儿子李文华的,另一封是给朋友的。每一封信中都提到自己犯了事,并沒有提及直接杀人的事。况且这些都只是间接证据,法院却认定可以形成证据链,作为定案依据。

郑子昆找到李耀光的妻子刘月娥调查,更觉疑点重重。

刘月娥坦言,自己之所以应诉并答应赔偿,是她知道其夫在案发前与李建设素有过节,案发后潜逃,猜测是李耀光造成了李建设一家的悲剧,出于良心和道义才这么做的。假如公安机关查实杀人者确系李耀光,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李建设一家得到的赔偿充其量也就是几万元钱,不可能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假如杀人者是李耀光,民事诉讼初始时原告要求李耀光及其妻子刘月娥共同赔偿情有可原,但在李耀光死亡后,恢复诉讼时原告请求追加李耀光的儿子李文华为被告并被法院认可不合情理,因李耀光犯案时李文华还是未成年人。法院审理中对李耀光的遗产认定和分割缺乏依据,事实上,李耀光潜逃后,其妻刘月娥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和装修,此遗产范围已非彼遗产范围,认定和分割遗产时,应将原房屋和扩建后房屋有所区分,湘潭市某拆迁公司为刘月娥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2608万元,明细表明确区分,该补偿费中,只有房屋主体、房屋装修、装饰及设施补偿款、搬迁费用、过渡费用及各项奖励归刘月娥所有,停产停业及营业补偿费则归租赁户所有。因此,在房屋拆迁费中,李耀光与刘月娥共有的财产应该是在扣除搬迁费用、过渡费用、各项奖励、停产停业及营业补偿费用后的余额即161万元,而不是法院所认定的2608万元,即使是这样,李耀光在房产上的遗产也只有805万元。

湘潭某拆迁公司确定刘月娥房屋拆迁的补偿费后,一审法院向该拆迁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拆迁公司不但没有执行,反而将拆迁款直接给了刘月娥,是有意还是失误?

民事案件执行难,是全国共有的普遍现象。郑子昆深切地感受到,任何一个执行难案件的背后,都有其原因。针对该案,仅凭一份抗诉文书或一纸检察建议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向法院提出案件中事实认定的歧议和疑点,对案件执法质量进行修正和“导航”,与办案法官沟通思想,统一执法认识。

郑子昆与法官交流后,深入原告、被告两家进行走访,全面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

事发后十年里,原、被告两个家庭,均已支离破碎。

原告一家,事发后李建设为了安葬被凶手杀死的两个死者,医治受重伤的两个子女,忍痛将一套价值上百万的住宅以六十余万元廉价作为预征拆抵给某拆迁公司。李建设病故后,尚未成年的李文、李思姐弟相依为命,靠原本不太宽裕的姑姑接济艰难度日。刚成年的姐姐李文为生活所迫,已远嫁到湘西农村。李思当年因目睹现场惨状,患上了“恐慌症”。十年的索赔诉讼都是两个姑姑带着原告李思到处告状,为维权,为诉讼,他已筋疲力尽,甚至开始厌世了。

被告家里情况也好不了多少,自李耀光出逃后,妻子刘月娥为将未成年的儿子李文华养育成人,靠着打零工度日,为了儿子成长她吃尽苦头。她借钱举债把原本只有九十多平方米的房子扩建成四百多平方米,多年来已是债台高筑。负罪感让她在人前抬不起头来,良心上总觉得对不起被害人一家,精神上饱受折磨。为了应诉她更是苦不堪言,是丈夫害了对方一家,赔偿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可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费,还了债就只剩下四十六万元,目前她自己还住着租来的房子。

如果走正当抗诉程序,审理、申诉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两个家庭都急于摆脱眼前困境,关键是赔偿问题。

郑子昆去做原告方工作,原告正在气头上,怪法官不作为。

郑子昆与法官沟通:“群众对执法的企盼就是公正,有失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是不会满意的,这个案子的确有不少疑点,能不能解决好,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有效执行。”他俩一起仔细分析了案中每一个细节和当事人对审判不服的原因,一起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双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提出了解决疑点的办法。

前后不到一周的时间,最终锁定李耀光的房屋遗产为805万元,加上李耀光在广东惠州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72万元一分为二,共计841万元。

是抗诉还是调解?权衡之下,郑子昆选择了后者,尽快让两个家庭走出阴影、摆脱困境。

从2015年8月起,郑子昆先后七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律师进行调解。原告方怎么也不同意调解,要求法院按生效的最后裁定的一百三十六万元赔偿金执行。郑子昆开导原告方:“从法理上讲刑事案是成立的,法院也不是不执行,而是不能执行。对方也是受害者,按刑事案赔偿不会超过十万元。”

李思的姑姑激动地说:“我宁愿他判死刑。”

“他逃亡十年,又出车祸死了,也算是得到了报应。”郑子昆继续开导说,“你们带着这两个孩子不容易,这个案子再拖下去,还不晓得要拖到什么时候……”郑子昆不厌其烦地为原告讲法律、讲道理、讲情感,告知被告一家的心情和遭遇,要求彼此通融通融,同时动员双方律师一道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

经过半个月的调解,李文、李思及其姑姑最终放下了仇恨,同意了刘月娥、李文华赔偿八十四万元的和解协议。

问题又来了,刘月娥获得的拆迁费只剩四十余万元了,为了赔偿,刘月娥又硬着头皮到亲戚家东拼西凑,凑成五十万元,尚有三十四万元的缺口没有着落。

既然调解达成协议,就必须促成调解生效,协议生效即受法律保护,刘月娥一家困难再大也不能影响协议的履行。

郑子昆又与法官一道,找到本应协助法院执行冻结刘月娥拆迁补偿费而未执行的某房地产公司协调,由该公司承担余下的三十四万元赔偿款。该房地产公司考虑当时应依法作为而未作为,也就欣然答应了。

协议生效后第二天,刘月娥与房地产公司分别将五十万元和三十四万元全部交到法院办案法官手中。

2015年10月17日,李文、李思在姑姑的陪同下到法院领取了八十四万元赔偿款,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一起长达十年的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天上午,很多人目睹了这感人的一幕:双方当事人李文、李思姐弟和刘月娥、李文华母子一同来到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将分别印有“廉洁奉公,一心为民”、“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两面锦旗送到郑子昆手上。

劉月娥动情地说:“谢谢您,要不是您的帮助,我们还不知道这起案子什么时候是个头儿。”

被告方律师黄季甫已年近八旬,是湘潭的名牌律师,他深有感触地说:“百姓对法律没有更多的奢求,求的是个‘理字,‘理公则正,‘理明则通。这个案子能化干戈为玉帛,郑子昆功不可没啊。”

三、怪事:相对立的三方当事人都给检察官送锦旗

检察官办案无数,作为民事案件,有人送锦旗那也是常态。然而,相对立的三方当事人同时给检察官送锦旗却极为少见。

2011年9月10日,十一岁女孩儿掉落电梯井致残事件震惊湘潭。

9月初,正值学校放假,魏丽萍携女儿陈悦从武汉到湖南湘潭妹妹家走亲戚,9月10日午饭后,陈悦跟随姨妈魏敏华到其经营服装生意的湘潭金都大市场一楼玩耍,14时许,陈悦来到四楼,见到电梯门洞开着,便想乘坐电梯下楼。不料,她刚跨进电梯就掉到一楼电梯机井内。陈悦因外伤致头部、骨盆部及会阴等多处挫伤,经司法鉴定,受伤程度分别为2级、6级、10级伤残,综合评定为4级伤残,属大部分护理依赖。

原来,当时正值电梯故障维修,由于技术人员没有在楼层电梯门口设置护栏和警示牌,四楼电梯门大开,电梯轿厢却没有停在四楼,导致陈悦跨入电梯时直接掉下机井。

横祸发生后,陈悦住院接受治疗,尽管大楼电梯管理部门——湘潭市金都股份有限公司垫付了部分费用,也不过是杯水车薪,更何况要治好陈悦,费用简直是天文数字。

魏丽萍为照顾女儿,只好辞掉在广东清远印刷厂的工作。陈悦的父亲得知情况后,责怪妻子不该带陈悦到湘潭来,一气之下与魏丽萍离了婚。这对年仅三十四岁的农村妇女魏丽萍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2012年7月10日,魏丽萍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金都公司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雨湖区法院受理后,金都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电梯维修方——湖北省武汉富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开庭后,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被告、第三人对陈悦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10%、30%、60%。其中,作为原告陈悦的监护人——母亲魏丽萍由于监护不力自行承担10%的责任,金都公司承担30%赔偿二十七万元,第三人富通达公司承担60%赔偿五十四万元,后续治疗费则另行起诉。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不服,上诉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1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判决为:原告自行承担5%,金都公司承担30%赔偿二十八万余元,富通达公司承担65%赔偿六十一万余元,被告及第三人互负连带赔偿。对于二审判决,富通达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13年10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富通达公司的再审申请。

时至2013年12月,法院对二审判决以及之后一段时期的陈悦治疗费用分别起诉的判决均相继执行到位,其中,富通达公司对陈悦的损害赔偿达九十四万余元。

富通达公司是一家在武汉注册、在长沙经营的民营企业。突如其来的灾难,也让他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他们越想越不是滋味,公司与金都公司所签订的电梯维修合同已经到期,且维修的技术人员赵昕(化名)并不是本公司指派的,凭什么要承担65%的责任?

富通达公司找到陈笑夫律师,陈律师要他们去找郑子昆。

2014年9月15日,富通达公司即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法院一、二审判决均遗漏了诉讼主体——负责维修电梯的湘潭西奥商贸有限公司,因为赵昕是西奥公司的人。同时也向雨湖区法院起诉了西奥公司。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了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即受理了富通达公司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潭中民一終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申请监督一案。

承办该案的正是郑子昆。

魏丽萍是外地人,在湘潭可说是举目无亲,她找到郑子昆时就像见到救星一样,急切地说:“郑检察官,请你给我做做主吧!”

郑子昆回忆说:“当时她的眼神近乎乞求,充满对我的信任。她只晓得要赔,怎么赔?赔多少?她却搞不清。”

雨湖区法院受理富通达公司诉西奥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的结果为依据,又正值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判决进行民事监督,故在民事监督作出结论前,本案无法继续审理,裁定中止审理。

郑子昆调阅全部案卷,他将检察监督权、法院审判权、当事人的诉讼权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审查了原、被告的诉讼材料以及法院一、二审判决、裁定书。就案件本身,郑子昆认为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抗诉的理由。如果就案办案,他完全有理由说服案件监督申请人,劝其息诉。但他纵观全案,发现有着相互夹杂的权益维护问题,而这些问题仅凭判决是无法让原、被告及第三人满意的:一是富通达公司与西奥公司的关系确定以及两家公司的责任界定不清。二是对受害人的后续治疗保障不力。陈悦身心已经受到严重损害,该享有的健康和童年的幸福快乐已被无情的现实摧垮,后续治疗能否顺利,身体恢复程度如何都难以预计。法院判决中提出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另行起诉,陈悦是外地人,岂不是要她自己掏钱治疗再行诉讼?到时候,当事人又能不能拿得出钱来?万一当事人发生变故怎么办?这些可能性对受害人后续治疗极为不利,同时,无止境的诉讼将会严重影响受害人治疗的连续性。三是受害人因受伤致残而面临的生存、生计等实际困难都难以想象,却没有解决途径。

郑子昆心里跟明镜似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必须搞清楚案中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他们相互承担的责任,解决受害人后续治疗的后顾之忧,决不让不幸的陈悦再受到伤害。另外,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必须采取协调和解等有效措施取代无止境的诉讼程序。”

本案中的责任单位富通达公司和西奥公司都是私营企业。富通达公司尽管不服二审法院判决,但还是按法院判决交齐了判决所要求的近百万元赔偿金,才向湘潭市检察机关提出了对法院判决的监督申请,申明原审法院审判中遗漏了主体,并向一审法院起诉了西奥公司。

这两家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刻意隐瞒还是有难言之隐?电梯维修技师赵昕为什么在陈悦事件后不久就消失不见了?

赵昕应是本案中的关键人物。赵昕是成都人,他是在成都注册的维修资质。郑子昆与办案民警去武汉、成都调查取证,查找赵昕下落。没想到,调查多次受阻,赵昕换了电话号码,找到赵昕的家,他的父亲和他的原工作单位都说他已经离开了,找到了他的新号码,又关机了。郑子昆通过当地检察院民行科和特种行业办配合,寻找他的蛛丝马迹。

考虑到赵昕走的时候,不知道陈悦是死是活,内心一定很矛盾。在离开成都之前,郑子昆给赵昕发了一条长信息,讲法律,讲事实,讲良知,告诉他陈悦没有生命危险,正在接受治疗,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过了几天,赵昕回信,说他主动与西奥公司联系了,他愿意把过程写下来。

当事三方一道给郑子昆送来锦旗

郑子昆兴奋起来,突破了赵昕,再找西奥公司签合同的人就不难了。

为了查清富通达公司与西奥公司的关系,郑子昆深入富通达公司查询该公司的电梯销售去向,又回到湘潭向数十个买家查询电梯维修合同,调取书面证据百余份,均证实湘潭多家的电梯都是由西奥公司承修,维修电梯的技术人员就是赵昕,而且还查到了西奥公司为赵昕办理了社保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西奥公司承认了是富通达公司挂靠单位的事实,只是慑于国家对特种行业的规定约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已。

调查取证结束后时间已临近年关,各单位各部门都忙着准备过年。想着受害人的期盼,郑子昆心急如焚,又深入西奥公司与公司老总讲道理,摆事实,告知就因为这一案件,富通达公司已被法院执行赔偿款九十四万余元。既然西奥公司是富通达公司的挂靠单位,同时也是造成陈悦受伤致残的直接责任单位,理所当然应当为富通达公司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郑子昆又说服西奥公司代理律师共同向他们宣讲法律,讲明如果诉讼形成马拉松的话,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司:一方面因诉讼耗费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影响公司发展的精力,最终还得承担赔偿责任。西奥公司权衡再三,终于同意与富通达公司坐下来调解,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2015年春节前,郑子昆组织他们双方先后经过五轮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西奥公司为富通达公司分担责任赔偿金4708万元。

郑子昆为了对陈悦的后期治疗做到心中有数,带着她到湘潭中心医院找到主治医生,咨询后续治疗方案及伤残修复手术情况,他还自掏腰包为她做了身体状况鉴定。

路上,郑子昆不小心左脚崴了一下,走起路来有点儿跛。魏丽萍买来两张膏药,一声不响地递给他。郑子昆心里一热,多么朴实的女人啊,我只是做了一个检察官该做的事,她就记在心上,心存感激。

郑子昆又组织受害方、金都公司、富通达公司调解,解决陈悦的后续治疗费用。他语重心长地对两家公司代表说:“你们经常做慈善事业,为何不能在受害人后续治疗上慷慨一些呢?”

一个检察官与受害人非亲非故,与责任方无冤无仇,却对受害人无微不至地关心,为责任方设身处地着想,令在场的每一个人感动不已。富通达公司负责人主动承担了二十五万余元,金都公司也表示要为治好陈悦承担十八万元费用。

后续治疗保障已尘埃落定,郑子昆也该松口气了。然而,陈悦的不幸遭遇导致了家庭破碎,母亲为此辞了工作,姨妈家也不富裕,这对寄居异乡的母女生计还是个问题,郑子昆心里不踏实,总觉得案子没有办得十全十美。临近春节,他又通过各个渠道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一家适合魏丽萍专业的印刷厂,这家印刷厂的老板非常同情魏丽萍母女的遭遇,一口答应安排魏丽萍的工作和母女俩的住处,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

2015年5月5日上午,魏丽萍在湘潭市检察院领取了陈悦受伤致残的全部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用,接过钱时她已泣不成声,“我心中的石头总算是落了地,要是沒有郑检察官,我们母女真不知道还能不能活下去。”

就在同一天,在一阵鞭炮声中,这起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三个对立方的代表同时为检察官郑子昆送来了锦旗。

富通达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浩民还到检察院送了一封感谢信:

我公司于2014年9月就湘潭金都电梯事故一案向贵院申请民事监督,该案由民行科郑子昆检察官负责办理。由于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遗漏了重要当事人,因此导致该案历经了一审、二审、高院再审,同时因该案衍生的另外两起诉讼也在雨湖区法院、湘潭市中院立案审理,该案已历经八起诉讼耗时三年多。郑子昆检察官接手该案后,本着强烈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明察秋毫的工作作风,积极调查取证,远赴成都,寻找案件关键当事人,在取得一定证据的基础上将本案遗漏的重要当事人及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各方组织在一起主持调解。经过郑子昆检察官的不懈努力,终于调解成功。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我公司挽回部分经济损失、节省了诉讼成本,同时也将因该案而衍生的另外两起诉讼一并妥善解决,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案件化解。郑子昆检察官这种维护法律公正,捍卫法律尊严,具有高度责任感,为民着想,力争将案件努力调解成功的办案方式不仅为国家节约了行政资源,也为当事各方节省了诉讼成本,还为公司正常经营赢得了时间和精力。我公司为此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及郑子昆检察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紧接着,富通达公司到湘潭市检察院撤回了对案件的监督申请,同时也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撤回了对西奥公司的起诉。

西奥公司代表肖芬说:“感谢郑检察官不畏艰辛,查清事实,辨明真相,主持公道,帮助我们两家公司解除了繁重的诉讼枷锁。我们承担了该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帮助我们赢得了企业的声誉和地位。”

这起看似简单却内藏玄机的伤残赔偿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这个案件被湖南省检察院评为“2015年度全省十大优案”,并作为全省优案报送高检参评“2015年度十大精品案件”。

事情过去好几个月,突然有一天,郑子昆收到一个很大的包裹,他一听说是湖北寄来的,就猜到可能是魏丽萍。打开一看,是两床棉被。他连忙打电话过去,魏丽萍的声音有些颤抖:“郑检察官啊,我当初送一包烟你都不肯收,这棉花是我父母种的,是我去籽晒干,拿到集市上去弹的,虽不值几个钱,却是我的一片心意啊,请你一定收下吧。”

郑子昆捧着棉被,泪水禁不住滚落下来。

后来在郑子昆家里,我见到了那个灰色蛇皮袋包裹的棉被,上面的投递单还在。郑子昆的爱人胡选民说:“我们一直舍不得用,把它当作一件纪念品好好收藏着,这是人家的一颗滚烫的心啊。”

四、正义也许会迟来,但绝对不会缺席

有人说,偶尔遇到困苦和磨难,是上帝给我们机会来分辨谁真谁假。作为一个检察官,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案子,扑朔迷离,真假难辨,这是机会,也是挑战;是对一个人能力的考验,更是对良心的拷问。

2002年初夏的一天,郑子昆随科室下乡接访,在湘乡东山镇得知了刘建国离奇的遭遇,决定一探究竟。他们来到刘建国家里,仔细询问了七年前电线致祖孙二人死亡案的来龙去脉,试图还原事件的真相。凭经验、凭法律、凭良知,大家得出一个结论:刘建国申诉有理。

刘建国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听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可以帮助他打这场官司,起初还半信半疑,“检察院还能打民事官司?”当他从郑子昆口中得到肯定的答复,仿佛在黑夜里见到了曙光,大声哭了起来。

郑子昆很是理解,毕竟他办案无数、阅人无数,他自言自语地说:“让他哭吧,好好地哭一场。人哪,有时候就是想大哭一场,因为心里憋屈;有时候就是想疯癫一下,因为情绪低落;有时候就是想破口大骂,因为心里不爽;有时候就是想安安静静,因为真的好累。”

刘建国一五一十地讲述了惨案的经过:1996年6月3日早上,他请来了二十多个帮工,准备拆除旧房重建新宅。在农村,建房子是最大的喜事。正当大伙儿刚刚忙碌开来时,突然听到“触电了!触电了!电死人啦”的惊呼从离工地不远的鱼塘边传来。事情发生得太突然了,一个六岁男孩儿在经过池塘时被一根垂落的电线击倒在地,孩子的爷爷正在刘家帮工,一见孙子触电,便不假思索地跑去施救,当即也被强大的电流击倒。顷刻间,爷孙二人触电身亡。

惨剧让人悲恸,闻讯赶来的村乡干部简单地了解事发经过,就草草地作出了刘建国拆屋拉电导致祖孙二人被电击死亡的结论,随即便草拟了一份调处协议,责成刘建国赔偿死者家属七千二百元。此时的刘建国早已被这突如其来的事故给吓懵了,真是乐极生悲啊,他只好自认倒霉,承担了处罚责任。

第二天,刘建国清醒过来,把事件前前后后想了无数遍,总觉得电线脱落与他拆屋拉电没有直接关系,他问遍了所有帮工,没有一个人到鱼塘边施工,更没有扯断电线,怎么就怪到了我的头上呢?这里面肯定另有隐情,乡领导草率结案,害我不明不白地背上了害死两条人命的黑锅。

老实归老实,背上害死人命的黑锅,谁能受得了?刘建国暗暗发誓,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6月5日,刘建国一纸诉状将东山乡政府告上法庭,法庭审理结果:败诉!

刘建国不服,于同年8月6日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结果:维持原判!

刘建国仍不接受二审裁定,继续申诉。他申诉不成,反被看成是扰乱司法活动,将他司法拘留了十五天。

冤情没有得到昭雪又受牢狱之苦,这对一个在诉讼之路艰难跋涉的农民来说,简直是无妄之灾。

人的承受能力有时是超乎自己想象的。那时的刘建国只有一个信念,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洗刷自己的冤情,还事件一个公道,还自己一个清白。

在遇到郑子昆之前的七年时间里,刘建国一直在一审二审法院之间来回奔波,诉说着自己的冤枉与无辜,期盼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受案容易,要还原事实真相谈何容易。郑子昆调阅案卷发现,尽管法院案卷认定刘建国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证据有很多疑点,但七年过去,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况且,原案中的证人大多是死者亲戚,其中的利害关系非同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把颠倒的事实再颠倒过来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它需要负责的态度和极大的勇气。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官的神圣职责,郑子昆义无反顾。他与同事一次又一次地深入现场勘查、调查走访,与当事人讲明作伪证是要负刑事责任的道理。

事情有了转机,有人证实事发现场距刘建国家有六十余米,横跨他家的电杆电线完好无损,这一点当时法院并没有做现场勘查。死去孩子的母亲说,1996年6月3日早晨六点左右,她就看见池塘上断落了一根电线,那时刘家还没有拆屋。

郑子昆敏锐地发现死去孩子的母亲一直很纠结,前后思想很矛盾。他正色道:“你当初为什么不讲真话?要知道,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

小孩儿的母亲喃喃地说:“看到儿子突然惨死,我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不想让儿子白死。所以当初就默认了是刘家拆屋拉电致人死亡的。事情过去这么些年,人死不能复生,看到邻居家受到那么大冤屈,申诉无门,我也于心不忍,做人要讲良心,我才说出实情的。”

案情真相大白。郑子昆提议,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省高法和市中院先后指令一审法院再审,而一审法院却意外地维持原判。

郑子昆跑到法院刨根问底,查明了其中原委: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只有刘建国接受了调处协议,也就是只有刘建国承认事故责任,如果没有新的责任人就不能推翻原案。

“错了,由我们法院负责。”那位法官的语气十分强硬。

调处协议到底是怎么回事?又是怎样形成的?其中会不会有什么蹊跷?郑子昆带着这些问题,决定到湘乡东山镇杀个回马枪,就调处协议再探究竟。

他找到当时参加调处的乡领导,详细地了解了调处协议签定的始末。乡领导证实,当他们赶到现场时,已经电死了两个人,事故后果十分严重,但谁也说不清电线是怎么断落的。那天既没有刮风又没有下雨,不可能是天气变化造成的,唯一可能损坏电线的就是拆屋建房了。随即,几个乡领导商量了一下,便草拟了一份调处协议。乡领导还证实了当时刘建国并没有认同调处协议,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刘建国当时的真实想法是:自己家起屋却出了人命很是自责,出于道义和同情心理才答应出的钱。

问题就在这儿,郑子昆终于心里有底了:一是该案本来就是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谁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另一个是没有证据证实刘建国有过错行为;二是调处协议虽是民事案件中一种处置方式,受法律保护,但调处协议的前提必须是被调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述真实一致,双方签字才能生效。事实上,这份调处协议,刘建国并未认同也没有签字,这就意味着法院以一份没有法律效力的调处协议作为定案依据是不能成立的。

就是这份坚守,让他无数次不厌其烦地就本案事实和法院判决,与一审承办法官和二审法院进行沟通和意见交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他据理力争。当查明调处协议的真相后,他果断地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07年2月11日,湘潭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一个蒙冤十一载,历经十一次判决、裁定的错案,经检察机关两次抗诉,终得纠正。正如一位著名法学家所说:“正义也许会迟来,但绝对不会缺席。”

五、“要是没有郑子昆检察官这样帮我们,我的企业早垮了”

说来也许有人不相信,一个检察官也有回头客。

在湘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官司冤屈找子昆,定能帮你讨公平。”郑子昆名声在外,说他有百姓情怀,最能替老百姓主持公道,很多案子的当事人都是慕名而来,好多人甚至是拿着报纸来找他的,就连法院和律师界的很多人遇到棘手的案子,也会立马想到去找郑子昆。

2012年9月的一天早上,郑子昆刚上班,一位身形憔悴的中年人走進郑子昆的办公室就问:“你是郑检察官吗?我是刘律师介绍来的,我的问题只有你才能解决。”

郑子昆通过中年人的申诉材料,得知他叫黄海(化名),是湘潭市电器开关厂职工,企业破产后,他租下厂里的厂房办了个小型企业,依法履行了租赁手续,逐年按合同规定缴纳了租金,解决了许多职工的就业问题,为国家上缴了利税。然而在黄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租用的厂房被拍卖,一纸通知勒令他搬迁设备,又一纸法院判决要他承担五万元损失赔偿,更为滑稽的是,法院还张冠李戴地将他拘留关押了。

有这等事?郑子昆报告科里立案后,马上到法院调阅案卷,审查发现法院判决确有瑕疵:一是判决中涉及的无证厂房是不能拍卖的;二是拍卖的厂房承租人是黄海,黄有优先购买权,而拍卖方并未征求他的意见;三是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当黄海到法院表明,对自己投资的三百多万元财产应依法予以补偿时,法院非但不予理睬,竟以该项目是市里的重点工程,黄拒不执行判决为由,以妨害公务将其拘留关押,更奇怪的是,法律文书上的名字是黄海的妻子彭佳(化名),而被拘留的却是黄海。眼下法院正准备组织警力强制拆迁。

黄的妻子彭佳对郑子昆说:“我可以就优先购买权作出让步,但必须得到损失赔偿。对方答应赔偿十五万元,等到诉讼期十五天过后,对方又变卦了,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彭佳还说,“我已经买好了雷管炸药,只要法院敢来强拆,我就绑上炸药与他们同归于尽。”

情况万分紧急。如果按正常审理程序抗诉,一则耗时长,二则如果不及时制止当事人的过激行为,一个恶性事件的发生将在所难免。郑子昆当即决定组织调解。

“黄海是厂房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合法的;没有经过他同意就拍卖,他提出要赔偿是合理的;法院要他赔五万元是缺乏依据的。”郑子昆问竞拍方,“是不是有调解的过程?”

竞拍方承认:“是调解了,但没有执行。”

郑子昆又问:“你现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执行到位吗?”

竞拍方无言以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原市开关厂部分下岗职工认为,厂房与无形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厂房卖了,牌子没卖,有人组织二十多个下岗工人到市政府上访,要求补偿三十万元。

市政府责成市机械行办出面调解。

郑子昆又马不停蹄找到市机械行办,联合组织申诉人、市开关厂上访工人代表进行协调。

郑子昆对市开关厂上访工人代表说:“我原来也是工人,在半导体厂干了十多年,下岗工人的困难我能理解,作为一个企业得到了实惠,给你们一点儿补偿也可以考虑。平心而论,原市开关厂已经破产了,下岗安置早就买断了,这个时候你们跳出来说要三十万元,依据在哪里?还要集体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就更没道理了。”

上访工人面面相觑,他们的确拿不出任何依据来。

郑子昆又赶紧做黄海夫妻的工作,由黄海拿出数万元对职工进行补偿,一场群体性上访事件就这样平息了。

郑子昆刚刚回过神儿来,又有电话告急,因黄海夫妇在市开关厂这一带经营多年,安置了很多就业人员,享有很高的威信,见黄海被无端关押,原开关厂职工和当地村民都为他们夫妇打抱不平,集体阻工,要为黄海夫妇讨个说法。竞拍方员工与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将六名村民打伤,造成工程受阻。

郑子昆又带领同事前往事发地点,他对竞拍方代表说:“人家下岗工人和当地村民无非是想讨个说法,你们有话不能好好说吗?打伤了人,还想早日进场施工,可能吗?”

竞拍方被问得哑口无言。

郑子昆说:“前面的问题是你们造成的,只有赔偿他们的损失,才能平息事端,促成工程顺利进行。”

竞拍方想通了,可彭佳还是不同意,郑子昆又回头做彭佳的工作:“你的职工和当地村民为你的事被打伤了,你心里肯定不好受,但现在不是赌气的时候,而是要让你的人得到合理赔偿。赔偿到位后,就再也不能闹事阻工了。”通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竞拍方贺宇(化名)给予黄海十六万元补偿费,同时责成竞拍方支付受伤人员的医药费、误工费,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黄海夫妇见郑子昆东奔西跑都是诚心诚意在帮他们解决问题,心存感激,劝导原开关厂职工和当地村民一定要为大局着想,不要再闹事阻工,黄海则组织力量进行设备搬迁。

仅一周时间,申诉人、被申诉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全面化解,郑子昆以他的智慧与胆识调处了市开关厂职工闹访事件,平息了竞拍方进场施工与当地村民斗殴的恶性事件,化解了这起连环案中多家怨气,平息了三起有密切关联的矛盾纠纷,政府安居工程和申诉人的企业扩建都得以顺利进行,双方当事人握手言欢。

此前,审理此案的某法院执行法官感慨地说:“这个案子前前后后一年了,我们用尽了所有的强制措施,都没能解决问题,没想到郑子昆只用了短短一周时间,就把事情办好了,让双方当事人愉快地化解了所有恩怨,我真是服了他。”

郑子昆说:“我们的执法要人性化,当事人的维权诉求要认真听取,只有双方的权益都得到合理合法保障,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故事还没完,黄海夫妇为扩大企业规模,在湘潭经济开发区买下了三十亩地,投资了三千多万元,初具规模时,却因湘潭经济开发区人事变动,房产证、土地证迟迟办理不下来。黄海夫妇一筹莫展。

他们又来找郑子昆,倒了一肚子苦水。这事原本不归郑子昆管了,可郑子昆觉得他们既然找到我就是对我的信任,帮他们也是检察工作职能的延伸。他一边安慰他们,一边审查相关资料,建设规划红线图和合同都有,既合法又不违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他立即找湘潭经济开发区国土局、招商局等相关部门协调,事情很快得到了落实。

随后,黄海的企业在湘潭经济开发区又追加投资两千多万元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安置了更多的就业人员。

彭佳感激涕零:“要是没有郑子昆检察官这样帮我们,我们的企业早垮了。”

黄海也说:“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不但挽救了我的企业,更让我重拾了信心,我們只有加倍努力,安置更多的下岗工人,合法经营,向国家缴纳更多利税,造福人民,才是最好的报答。”

六、“五百万元国有资产岂能白白流失”

郑子昆大步流星地走过来,嘴里叼着根烟,左臂夹着一个黑色公文包。双方当事人闹得不可开交时,有人喊:“郑检察官来了。”争论立马就停止了。

在郑子昆所办的案子中,一起挽回五百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案子是值得大书特书一笔的。

事情本来很简单,2003年10月,中石化湖南湘潭石油分公司的下属机构——湘乡石油支公司,意欲收购湘乡液化气公司尚未启用的向红加油站。经评估,向红加油站的资产为三百九十八万元。在面议收购意向时,液化气公司要价六百九十万元。价差悬殊太大,双方谈谈停停,直到2004年4月,双方才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初步意向:石油公司出资六百五十八万元收购向红加油站或联营。但该意向需待石油公司的上级公司批准后方能签订合同。这里所说的上级公司是指省公司,也就是说建加油站,必须通过省公司立项、批准。

上级公司迟迟没有认可,石油公司即在约定答复的时间内,把这一情况告知了液化气公司,液化气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

不料,数月后,液化气公司竟突然以恶意磋商、违背诚信为由,向石油公司索赔三百零五万元,并向湘潭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后,认为石油公司不构成“缔约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液化气公司得知自己的仲裁申请将被驳回,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并于2006年11月25日向当地法院起诉,赔偿金额也升至四百五十万元。

基于仲裁结果,作为被告的石油公司代表律师在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告知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然而,法院并未采纳该意见,仍然判决石油公司赔偿液化气公司五百二十九万七千元,并承担诉讼费五万元。

“五百万元国有资产岂能白白流失!”石油公司当即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向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求助,请求人大依法监督。

湘潭市人大常委会立即指派朱培立、吴倡续等十二位人大代表关注此事。代表们多方了解情况,并积极咨询专家,经有关专家论证认为,石油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9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8年7月10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液化气公司起诉。液化气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9月2日,二审法院经审理,又作出撤销“驳回液化气公司起诉”的判决,再次指令一审法院重审。

石油公司向湘潭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郑子昆受理了此案,他清楚,原告是当地颇有影响的一家民营企业,被告则是国有知名企业,所诉讼的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商务活动,因此社会影响很大,五百万元国有资产岂能说易就易啊。

就在这个时候,液化气公司通过各种途径向他施加压力,找他的人不少,有的还是政府和企业官员,提着高档烟酒到办公室求他帮忙摆平,郑子昆都拒绝了。液化气公司又托熟人带路,来到郑子昆家里,送给他一个大大的信封,里面装着厚厚一沓钱。

郑子昆知道来者不善,不急不慢地听他们讲完,也没有当面为难对方,而是心平气和地说:“你们的情况我大致清楚了,我和你们推心置腹地讲,这五百万元是不是国家的?国家这么大一笔钱,是你们想得就能得到的吗?”见对方显出理亏的神情,郑子昆又说,“如果你们都觉得站不住脚,要我怎么帮?”

来人灰溜溜地走了。

第二天一上班,郑子昆把对方送的烟酒和钱统统送到了纪检监察室。

对方仍不死心,一计不成又施一计,让人打电话给郑子昆:“你要敢接这个案子,就想想会有什么后果吧!”

“哼,你以为我是吓大的?”郑子昆冷笑一声,放下电话,禁不住长长地叹了口气,自言自语地说,“维护国有资产为什么就这么难?”

对勇者来说,压力也是动力。

郑子昆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发现这个案子在一审前已由仲裁机关仲裁,并在一审开庭时向审判机关递交了仲裁协议书,审判机关没有管辖权;而且这个案子的原告诉讼为恶意诉讼。他果断提出监督意见,依法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湖南省检察院抗诉后,2009年12月15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经审理,合议庭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最终裁定:石油公司不存在“缔约过失”,驳回液化气公司的起诉。

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经历七次仲裁、诉讼的“缔约过失”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五百余万元国有资产依法得到了维护。

谈及这个案子,郑子昆话语中带着几分无奈:“其实,这个案子一点儿不复杂,不晓得怎么回事就弄成了这个样子,要借助人大代表的力量来监督。阻力到底来自哪里?无非是个人利益,利欲熏心。好在省检察院态度坚决,作为一个检察官决不能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惧怕任何威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想到这些,我就什么都不怕了。”他始终认为,作为检察官,就应该有无畏的精神。

郑子昆给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七、有些案子看起来很小,却关乎百姓的命运

人不是一生下来就注定是干什么的,这里面有着太多的际遇和性格使然。郑子昆的经历让我更坚信这一点。

回顾自己当检察官的路,他也是五味杂陈——

我的祖籍在江西,爷爷奶奶死得早,长兄为父,我父亲是伯父带大的。伯父是做布匹生意的,经常走南闯北,我父亲跟着学会了做生意,还学会了做糕点。大概在新中国成立前一年,我父亲回老家江西,正赶上村里发生群体斗殴事件,保长跑了,村里没人管,恰好见我父亲回来,觉得他出去闯荡过,有见识,就推举他做了代保长。说是推举,其实就像捉丁一样。哪晓得,代保长才干了四个月,老家解放了,那时他才二十出头,在下摄司为民副食品厂工作。旧社会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十进位制,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十保以上为乡镇,事实上,各地出入也蛮大的,我们那里一保才二十来户人家。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因为一般公正人士多不愿担任保甲长,而不肖之徒又多以为保甲长有利可图,百般钻营。“正人不出,自然只有坏人的世界,良好的制度也就变成了剥削人民的工具,因此民众怨声载道”——这是當时国民党人士自己作出的评价。也难怪,“伪保长”成了我父亲人生最大的污点,每次运动来了,他都是被审查的对象,挨批挨斗是家常便饭。我们兄弟姊妹五个,全成了“伪保长崽子”,受到牵连。一家人全靠父亲每月不多的工资度日,为了生计,我父亲成了湘潭城里最早做布匹生意的人。因为他有这方面经验,街道厂子请他去当技术指导,偏偏当时厂里被盗,丢了布匹。有人报案,说是我父亲偷的,把我父亲抓到了派出所,关了一天一夜。父亲一生胆小怕事,老了老了还要遭受这种罪。他心情低落,好长一段时间都把自己关在家里,唉声叹气,借酒浇愁,心也死了。我们一家人也都抬不起头来。后来案子破了,布匹是厂里一职工的孩子偷的。然而,这件事给我父亲和我们一家人打击太大了。

案子尘埃落定,父亲把我们兄弟姊妹喊到一起,他喃喃地说:“事情虽已经过去了,但全家都受了伤害。我们要当作前车之鉴,不能让这种悲剧重演。人生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挫折,但要坚信一点,公道自在人心。你们以后一定要老老实实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莫让别人戳脊梁骨。”

从那个时候起,我就明白了一个人蒙受不白之冤,内心受到的打击是何等沉重,蒙冤之人对清白的渴望是多么强烈!我就想学法律,要为人伸冤。

我1977年招工进入市半导体厂当工人,先后读了电大古代汉语言文学专业和法律专业,拿了两张大专文凭。1982年开始,我就当上了兼职律师,成了湘潭四家单位的法律顾问。从业六年间,我办理刑事、民事案件一百多起,办案有了点儿名气。那时候我就想,当律师虽然也是帮人维权,但维护的只是特定对象的个体权益,施的是小爱。而每次在法庭上看到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指控犯罪,那种伸张正义的执着感令我肃然起敬,我认为检察机关维护的是国家、集体、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施的是大爱。后来,我成了一名人民检察官,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因为我也有过被冤屈的经历,这让我对冤假错案深恶痛绝。我目睹了太多的弱势群体陷入诉讼的漩涡,背上沉重的包袱。我发誓,自己办的案子,必须公平公正,对最底层老百姓的申诉,必须全力以赴。

大约是2002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竞争上岗,郑子昆符合条件竞争副科长,副科长尹伊则竞争科长。这对于一个机关公务员来说,是一次展示自己的机会,更是关乎切身利益的大事。大家都铆足了劲儿在准备。眼看就要到竞聘考试的时候了,郑子昆手头上的案子要外出取证,在这个节骨眼儿上,谁还愿意出去跑呢?可一想到当事人那期盼的眼神,郑子昆就顾不了那么多了,与副科长尹伊直奔江西某地。

不料,回来路上他们差点儿连命都丢了。

他们一行五人,乘坐的小车正常行驶到一处上坡路段,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车上有塔吊装备,还绑着七八根长长的钢管。刚进入弯道,大货车晃了几下,眨眼工夫就斜翻过来,这边小车想躲闪已经来不及了……完了完了,围观的人都以为小车里的人都没命了。好在旁边一个土坡挡住了大货车,小车被挤在了狭小的空间里,郑子昆他们一个个从车底下爬了出来,两腿直哆嗦,所幸只受了点儿轻伤,躲过一劫,真是命大啊。

等他们回到湘潭,竞争上岗的事早就黄了。

事后谈起这事,郑子昆说:“还竞什么岗喽,留着命在就已经不错了。名呀利呀,都无所谓啦。”

蒋卫华(化名)的亲生女儿把蒋卫华告上了法庭。

女儿告父亲,为什么?一个字:钱!

父女对簿公堂,一个字:仇!

郑子昆心里翻江倒海,一个字:痛!

每当碰到这种案子,郑子昆总会想到自己的家、自己的女儿。郑子昆长叹一声,说道:“家庭官司就是一场两败俱伤的战争,不管哪一方胜诉,伤的都是亲情啊!”

蒋卫华家庭婚变、财产分割。一审判决后,蒋的亲生女儿因怕父亲再婚而引起财产流失,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父亲在一审时承诺的未到期的赠与协议。后来十年里,蒋卫华父女反目成仇。2011年下半年,郑子昆办理这个案子,他最清楚,这样的家庭官司不管法院怎么判,怎么裁,也无论谁胜谁败,到头来都是父女翻脸,亲情扭曲,由亲情演绎的悲剧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办好这一案件,唯有从源头化解亲情恩怨,才能从根本上息诉。

郑子昆赶到一审法院,与执行法官交换意见,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接着,他与同事一道找到原、被告双方,了解案件起因和诉讼焦点。

在与蒋卫华父女接触的过程中,蒋卫华的心结始终是两个女儿,不管官司是何走向,都不能委屈女儿,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为了帮助蒋卫华父女间找回失落的亲情,郑子昆来回穿梭于湘潭与湘乡之间、穿梭于蒋卫华父女之间。郑子昆自己也有一个女儿,从小身体不好,自己工作忙,对女儿关心不够,他心里一直很愧疚。说到动情处,他眼里含着泪花。几个回合下来,将心比心,真情碰撞,蒋家父女双方都被郑子昆的真诚所感动,原有的矛盾和怨气也慢慢消除,女儿就曾经发生的过激行为表示歉意,作为父亲的蒋卫华当即向女儿表态,法庭上的赠与承诺一定会如期履行。为慎重起见,郑子昆又与法院一道组织父女双方签订了赠与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下达执行裁定书。

蒋卫华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用真情化解了我们父女之间的仇怨,挽救了我们一家。”

有些案子看起来很小,却关乎百姓的命运。维权不分大小,大案小案都需要公道。

合同纠纷,同学关系,携款潜逃,告上法庭,这些东西搅在一起,让人们觉得剪不断理还乱,郑子昆却要经常办理这样的案子。

记得那是2012年底,郑子昆受理了娄国庆(化名)诉赵舟买卖合同纠纷案。赵舟与尹达(化名)是同学关系,尹达时任蒙牛公司驻湖南桃江销售经理,赵舟以付款给尹达,再由尹达安排交易的方式,自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直接到宁乡销售点娄国庆处提取蒙牛乳制品进行小本销售。每次提货前,赵舟都将货款从银行划到尹达的账号上,再从娄国庆处提货,由尹达与娄国庆结算。因为是同学关系,货源可靠又可长期经营,赵舟对尹达是深信不疑,为方便提货,赵舟还借钱多付了十万元在尹达的银行账上。2009年3月,赵舟在娄国庆处提取十四万余元蒙牛乳制品后,尹达并未与娄国庆结算,而是携款潜逃,并且是拐走了多家货款。娄国庆为了挽回货款,以提货后未付款为由,将与其本无法律关系(买卖关系)的赵舟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赵舟支付该货款。赵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样,因赵舟无法举证,也未采纳赵舟的申诉请求,便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赵舟想不通,自己是先交钱后提货,还是在尹达指定的地方提货,且在该处提货好几年了,自己并没有与娄国庆发生经济往来,为何娄国庆要将自己告上法庭呢?为何一、二审法院对自己的申诉和请求不理不睬呢?

“总有讨还公道的地方!”赵舟坚信这一点。经好心人指点,他找到了湘潭市检察院民行科。

郑子昆看完赵舟的申诉,来到赵舟家走访调查。眼前的一幕让他十分震惊:赵舟夫妻双双下岗,父母因诉讼遭遇车祸卧病在床,女儿才六岁刚上小学,赵舟本人身患肾结石,却无钱医治。这么一大家子,全靠赵舟向亲戚借来的钱做点儿小生意。哪晓得,屋漏偏逢连夜雨,原本十分贫困的家庭,又摊上一個巨额官司,日子怎么过啊。

十四万元,对经济富裕的人家来说也许算不了什么,但对于一个特困家庭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天文数字。

“群众利益无小事,决不能让老实人吃亏!”这是郑子昆办案的信条。他向赵家承诺:“我会尽快查清这个案子的是非曲直,还你们一个公道。”

年关将至,家家户户都在为置办年货而忙碌,郑子昆却一门心思扎进了案子里。他审查了庭审记录,发现赵舟在娄国庆处提货从未打过条子,如果赵舟稍动点儿心思,即使他不承认在娄国庆处提了货,娄国庆也无法举证。赵舟并没有这样做,相反,他对娄国庆举证的提货次数、数量全部认可,就连法官提及一笔四万零五百元的货款时,他都如实说明该货款不是他支付的,可见,赵舟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只是这个案子的重要当事人尹达没有到庭,赵舟无法查询到尹达的银行账户,故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赵舟请求法庭查询尹达的银行账户,并向法庭提供了尹的银行账号,法院当庭宣称尹达与该案无关,没有采纳赵舟的请求。

郑子昆将案子所有疑点一一列出,法院的错误判决是将两个毫无法律关系的原、被告强扯在一起形成的结果。

除夕的前一天,郑子昆向科里要求讨论该案件,提出了立案和抗诉意见,得到了科里及分管院领导的一致赞同。

春节后上班第一天,当人们还沉浸在节日的喜庆气氛中时,郑子昆已经提着案卷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

法官开玩笑地说:“哟,子哥,来拜个年就行了,还送什么礼喽?”

郑子昆笑着说:“我确实是送礼来了,还是一份关乎群众公道的大礼。”郑子昆将案卷和抗诉书交给了法官。

法官说:“只要找到能证明原、被告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新证据,法院一定支持。”

然而,赵舟提供的线索毕竟有限,郑子昆和同事只得来回穿梭于湖南桃江、宁乡、湘潭三地银行,查询尹达与赵舟的银行往来账目。

要从几年的银行往来、成千上万张银行票据中查找出尹达与赵舟的货款票据谈何容易!

整整花了一个多月,郑子昆一行三人把数十万张银行票据,一张张甄别核对、一笔笔区分核算,终于查清了赵舟与尹达的全部货款往来票据以及尹达分别按时间段支付给娄国庆等人的往来票据,同时也查出了尹达多收赵舟预付的十万元蒙牛乳制品货款票据,确立了赵舟与尹达的法律关系,同样,与娄国庆之间有法律关系的也只能是尹达。该案抗訴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发还重审。重审开庭前,郑子昆又帮助赵舟按举证顺序,将查证的新的证据分门别类整理好。重审庭审中,赵舟以收集到的未被法院掌握的新证据进行举证,所有证据都被法院采信。2013年4月1日,重审法院将案件依法改判。

郑子昆觉得事情还没完,他一直在查找尹达的下落。

7月下旬,郑子昆找到尹达的父亲,讲了赵舟的为人和他一家的窘境,要求尹父联系尹达,劝其将多收的十万元预付货款退还给赵舟。尹父很是通情达理。几天后,郑子昆组织尹周两家协调,尹父代子还债,偿还了赵舟预付的全部货款。

赵舟的老父亲听到这一消息后,不顾医生的劝阻,拔掉吊针,硬要儿子搀扶他赶到湘潭市检察院民行科,送上一面写有“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赵舟激动地说:“郑检察官不但为我讨回了公道,还救了我们一家啊。”

也就是这一年,郑子昆被授予了“湘潭市首届检察职业道德标兵”称号。郑子昆笑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这就是我公正办案的源泉和动力。”

八、“能为申诉人讨回公道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有人问郑子昆:“你为什么能坚守这么多年,还做得这么好?”

郑子昆说:“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觉得这话讲得太好了,我也是这么做的。”

“你感到幸福吗?”

“幸福啊,”郑子昆爽朗地说,“能为申诉人讨回公道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郑子昆从1988年考入湘潭市郊区检察院,1992年调入湘潭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湘潭市第一起民行抗诉案就是他经办的,实现了零的突破。从此,守望正义也就成为郑子昆一辈子的信念。

在民行科一干就是二十四年,历经九任科长、六任主管副检察长,郑子昆一直就是个普通检察官,这在全省乃至全国也是不多见的。

与他共过事的同事以及和他搭档过的律师都盛赞他是大专的文凭,本科的学识,研究生的办案水平。

二十多年,郑子昆全身心投入民行检察办案,把听取民众诉求及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作为执法办案的切入点和落脚点,用心去体会申诉人对公平正义的渴望,用倾心为民的公仆情怀去对待每一件民事行政申诉,先后办理了一大批备受群众称赞的好案子。经他办理审查立案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四百二十二件,其中,提请或提出抗诉三百一十五件,抗诉后得到法院改判的占95%以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一百零六件,均起到了超越抗诉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很多案件被评为全省、全市检察机关优秀案件,他自己因办案成绩突出先后四十多次被省、市记功表彰。他的事迹曾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湖南日报》等中央和省市级媒体报道。

湘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建军在接受采访时说:“民事行政检察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在我国法治不断健全完善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民行业务起步较晚,与公诉、反贪等执法业务相比,难得有办理轰动、出彩的大案难案而一举成名的机会,办理民行案件出彩难,坚持一贯出彩更难,只能靠一件件案子办出成效,不断在群众中扩大执法影响。郑子昆平时酷爱学习,进检察机关前从事过律师工作,对民商法律钻研较深,加之一心想做一个敢为群众撑腰的检察官的夙愿和做事追求完美的工作作风,不管什么民行案子他都努力办好,经他办理的案件可以说是民行科一串宝贵的珍珠。他为人低调、淡泊名利,多年来从没向组织提过要求,办理了好案子也从不炫耀。他人品好,身上有一股正气,一心为老百姓说话办事,所办案件当事人满意,群众评价高,省市优案多。”

干了一辈子民行工作,办了数百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郑子昆早就成了当地的风云人物:有群众慕名而来的,有亲朋因官司找他的,也有法官、律师因案件情况复杂找他探讨的,这让他成了一个大忙人,也让一部分不知情的人产生了一些臆想。说他通过办案广为交际的有之,说他通过办案资源为他人帮忙的有之,说他上班见不着人的也有之……人言可畏啊!正是这些“人言”,造成他2001年解决正科级时“有待进一步考察”而未能获批。

遇到这种事,说没一点儿想法是假的。郑子昆不想多说,他看淡了,只想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案子上去。

作为一个检察官,遇到送礼的是常有的事。郑子昆对拒礼有一套自己的绝招。

对随大流的,好言相劝。2009年,郑子昆办理一起借款纠纷案时,被申诉人一方出动好友为其说情,并到郑子昆办公室送给他现金五千元和一些高档香烟。郑子昆知道,这就是一部分案件当事人认为如今办事不送礼就办不成。对待这些人,郑子昆笑着要他们与申诉人换位思考,如果换成他们是申诉人怎么看待这件事,再想想申诉人的艰难处境。第二天,郑子昆将事情经过如实向院纪检监察室汇报后,请纪检监察室通知送礼人将礼金礼物收回。

对真心实意感恩的,以诚相待。那年,郑子昆审查某电厂诉破产企业某水运公司赔偿纠纷申诉案,发现法院判决电厂赔偿水运公司八十余万元有失公平。破产企业属市里扶植对象,某电厂正值火力发电二期工程,投入相当大,应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拟向法院抗诉。抗诉归抗诉,也不能忽视被诉对象,郑子昆找原水运公司领导逐个做工作,以理服人,经过半个月时间,终于做通了水运公司工作,愿意配合法院、检察院做好应诉工作。尽管水运公司认为该案抗诉对一个破产企业不利,但因钦佩郑子昆的正直为人,该公司准备送一幅价值颇高的名人画作给他,并派人传话:“这幅画很昂贵,不收下你会后悔一辈子的。”郑子昆说:“东西我不能收,哪怕就是一座金山,我也不能要。如果该依法维护的我没有维护,该依法抗诉的我没有抗诉,那我才会后悔一辈子。”最终,该案原、被告双方达成了满意的调解结果。

对恃强凌弱的,针锋相对。郑子昆办理某石油公司案时,有人给他送去一个大信封,里面装着厚厚一沓钱,试图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郑子昆严词拒绝,劝走说情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有人劝他:“你图什么?你一个快退休的人了,划得来吗?”

郑子昆说:“我这样做肯定要得罪一些人,但我不为别的,只為公道,只为这份坚守。”

在湘潭市检察院,有一个人一直关注着郑子昆,把他的故事默默地收集整理,写成了“子哥故事系列”。如果说郑子昆是一个无名英雄,那么这个人也是一个无名英雄。他就是杨建兴,一个长期在政工部门奋战的老笔杆子。杨建兴告诉我,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多年来,郑子昆在办案过程中先后拒收当事人礼金礼物累计达十多万元。

每每谈及这些,郑子昆总是欣慰地说:“我只是个普通人,我知道钱对我来说有多重要。但我更懂得做人有比钱更重要的一面,包括自己亲人在内的老百姓企盼的是公平正义,任何不干净的钱都会腐蚀良心,靠劳动所得心里才踏实。我很喜欢曾国藩的一句话:养活一团春意思,撑起两根穷骨头。”

熟悉郑子昆的人都知道,他生活很简朴,除了制服,很少买衣服穿,仅仅以自己微薄的工资维持全家生计。妻子下岗多年,很多申诉人和好心人要为他妻子解决一份工作都被他婉言谢绝了。

郑子昆的妻子胡选民说起郑子昆,有说不完的话:“我当初找他,就是看他为人好。那时我在百货大楼搞采购,特别忙。他在半导体厂,孩子还小,他很支持我的工作,业余时间他还带着女儿去卖冰棒补贴家用,有几个男人能做到这一点?我很知足。自从他进了检察院,工作就特别忙,一天到晚看不到他的影子。别看他在外面生龙活虎的,一回到家里就像死鱼一样,不要两分钟,就躺在沙发上打鼾啦。我说呀,麻拐(青蛙)跳三下,还要歇一歇,你工作就不要命啦?有时我还接到威胁电话,说话蛮凶的,说什么叫你家郑子昆小心点儿,不要做得太绝了,别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我跟他说了,他倒像没事儿人一样,总是说别怕,邪不压正。可我真怕有人报复他,担心他出事。”说到这里,胡选民止不住哭了起来。

女儿高考那年,想去日本留学,可家里拿不出那么多钱来,郑子昆只好找亲友东拼西凑,还从银行贷了五万元,凑足十万元,达成了女儿的心愿。女儿郑婵婵特别懂事,她知道父母只是工薪阶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她已经没有退路了。在日本留学第一年她就开始打工挣钱,同时打三份工,一分钱掰成两半花,把钱攒下来,很快帮家里还清了债务。真是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啊!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婵婵因身体透支,营养又跟不上,心脏出了毛病,毕业前匆匆回国治疗,住进了长沙湘雅医院重症监护室。

一听说还得动手术装起搏器,郑子昆顿感五雷轰顶,几近绝望。女儿才二十出头,就要遭受这么大的罪,都是我这个做父亲的没有照顾好啊。

按说,他请个假去照顾女儿,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郑子昆放心不下手头的工作,他每天先到科里把事情安排好,再往湘雅医院赶。女儿住院四个多月,每天往来奔波,是个铁架子也会散啊。

谁知真就出事了。一天上午,他开车去湘雅医院的路上,出车祸了。他吓出一身冷汗,还好只是追尾,碰坏了保险杠,人没事。可车子还是借朋友的呢。想想都后怕,他实在是太累了。

“他出了事我都不晓得。”胡选民说,“直到女儿出院后好久了,他才告诉我,他怕我担心。”

女儿婵婵曾经这样说:“我找对象,就要找个像我爸一样的人。”

好在苦尽甘来,婵婵找到了如意郎君,两口子在上海发展得不错,如今,两人的女儿已经三岁了,他们还为父母在湘潭买了新房子。

有人说,有一对开明的父母,有能欣赏并懂你的爱人,明白自己到底要什么爱什么拒绝什么,这是世上最幸运的三件事。我以为,郑子昆就是一个最幸运的人。他的人生目标,法律梦想,敢为群众撑腰说话的誓言,都实现了。

2015年3月,郑子昆被湘潭市人大常委会授予“湘潭市优秀人民检察官”称号。

讲述郑子昆事迹的《郑子昆:守望正义的检察官》,登上了《法制日报》的内参,还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的批示:“全国检察系统需要树这样的典型。”

还差两年,郑子昆就要退休了。他不无感慨地说:“干了一辈子啦,从来没想过要得个什么荣誉,现在上级这么看重,把我作为检察机关特别是民行检察的典型,反而让我有点儿不自在。我只想站好最后一班岗,搞好‘传帮带,让年轻人尽快成长起来。只要对得起检察官这个称号,对得起共产党员这个称号,我就心满意足了。”

是啊,郑子昆总觉得时间不够用,还有好多案子等着他去办呢。

(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分类:纪实作品 作者:欧阳伟 期刊:《啄木鸟》2017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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