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要是走运,摔个跟头都能拾到金元宝。这不,二宝捡了一头母驴,三个月后,这驴又生了一头小驴驹儿,小驴驹儿长得确实好看,粉鼻子粉眼儿,两耳如刀,裆宽腿细,一身白缎子皮毛,二宝给它起名叫“小白妮儿”。
随着小白妮儿长大,二宝也就生了心病:这母驴可是捡来的,要是失主来找,那不得连母亲带女儿一起还人家?二宝心里打了半天算盘,决定把母驴卖掉,来个销毁证据!
说干就干,这天二宝来到集市,找一低洼处刚把母驴拴好,便有人凑过来说:“人家卖牲口都喜欢拴到高亮处,让人老远就能看得到,你怎么找这个旮旯儿?”毕竟偷来的锣鼓敲不得,但二宝说得却像模像样:“你把驴儿拴在容易看到的地方,看的次数多了,反倒不稀罕了;而拴在这里,乍眼一见,就跟跑山的遇见千年人参一样,还不把眼睛拴结实了?”
果然,酒香不怕巷子深,很快就有人看上了!只見那人围着这母驴左三圈右三圈,转了又转,还一会儿拍拍驴背,一会儿捋捋驴鬃,看那样是相中了母驴。好半天,那人开口了:“这驴儿几岁口呀?”
“齐口,”二宝慢条斯理地介绍道,“这齐口可不能算六岁,你看你看,刚换齐牙,也就五岁多。”说着,他抓着驴鼻子把嘴掰开,让人看。
那人又漫不经心地问了句:“你这驴是去年买的吧?”
二宝随口答道:“对,对。啊?”话刚出口,二宝觉得不对,可已经晚了。那人脸色一变,嘴里说道:“你等一会儿,我再找个人帮忙瞅瞅。”说完,就匆忙离开了。
心里有鬼,就怕夜里有人敲门。此刻,二宝已经感到危机来临,他慌忙牵起母驴,一溜烟地逃之夭夭。回到家,把驴拴到槽上,二宝“嗵嗵”跳的心才稍稍平复。
事情还没完。第二天一早,村长领着一个民警来找二宝。二宝一见民警,心里“咯噔”一下,慌乱地说:“我……我没偷驴,没偷……”
民警笑着说:“你这不是不打自招吗?别怕别怕,没人说你偷驴。”
二宝惊出一身冷汗,真恨不得扇自己一耳光,真是昏了头了。只听那民警又说:“哦,你捡了一头驴是吧?捡了东西要交还失主,我们就是为这事来的。”
二宝知道纸包不住火,这事邻居们都知道,便实话实说道:“是……是捡了一头。但这么长时间了,我就白给它喂养了?”
民警严肃地说:“你捡了驴自己养着,只能算是义务养护。失主要是说你偷驴,你怎么解释?”
民警这话厉害,二宝不敢再争辩。他磨磨蹭蹭来到驴棚,下意识地把“小白妮儿”的缰绳拴紧了几圈,然后牵出了那头母驴,把缰绳交到民警手里。
这时,民警朝外面喊了声:“进来吧!”一听喊,集市上那个“买驴的”进了门,上来顾不得打招呼,一把就抢过母驴的缰绳,眼睛还在朝里望,嘴上说道:“还有小驴驹呢!”
看得出,那人是做了功课的,早已把事情打听清楚了。可警察有些糊涂了,问:“你不是丢了一头驴吗?怎么还有?”
“又生了一头,叫小白妮儿!”失主得陇望蜀,乘胜追击。
二宝一听,来了驴脾气,犟头倔脑地说:“我捡了一头驴,当然只能还你一头驴!”
民警也觉得有理:“是呀,捡一还一,天经地义,你还要怎么样?”
那人连声喊冤:“我丢的是两头驴,那小驴是我的母驴生的,丢时就怀着了。”
“是我生的!是我生的!”二宝急瞪着眼胡乱答道。
吵了半天,民警也被吵糊涂了,这事还真没碰到过,一时也不知该如何解决:“得,谁也别争了,还是上法院打官司吧。”
一听到上法院,二宝的腿软了,“小白妮儿”确实不是自己生的呀!失主听了却是满脸喜色,一脸百分百胜算的样子……
这后事如何?官司没打成,原因是庭前律师就给做了调解。结果是失主傻眼了,原来“小白妮儿”是“孳息”,应该归二宝所有。
这“孳息、”一词儿对双方都很新鲜,而且很多人也不了解,所以还得请律师作解释……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相关规定,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收益则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作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树上摘下的果实、母驴生下的小驴等。
我们从上面这则故事中看到,男主人公二宝的驴是捡来的,依法应当归还失主,而由此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不过,从保护善意无权占有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方面考虑,当天然孳息中包含善意占有人的较大付出且客观存在已分离孳息状态(捡驴生小驴成事实)发生,二宝就可以(并非必然)享有小驴子的所有权。假设二宝当天来母驴没几天就生小驴,又因为他所花费的精力物力很少,那么,这小驴的归属就另当别论了。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武汉交 期刊:《故事会》2010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