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是个职业报料人,每天走街串巷,寻找各种新闻线索,提供给当地的媒体,并获得一定的报酬。拿他自己的话说,他们这行说好听点叫赚稿费,说难听点也就是收取线索费。
这天,老李在寻找新闻线索时,得知有个姓唐的户主家里,5岁的儿子失踪了,户主贴出了寻人启事,并悬赏5万元作为提供线索者的奖励。老李很快找到了那户姓唐的人家,他要确认一下这个消息的真实性。
户主名叫唐亚齐,不久前,他年仅5岁的儿子明明失踪了。得知老李的来意后,唐亚齐拿出了一张寻人启事给老李看,上面不仅有失踪孩子的相关信息,而且还注明了“如有知情者请告知其家人,并重谢人民币5万元”。
老李看完后,心想:自己的工作不就是尋找线索吗?如果能帮人家找回孩子,那不是既做了好事又得了赏金,一举两得吗?
于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老李特别留意孩子失踪方面的消息。果然不出半个月,他找到了一条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原来,在大桥县有一个叫强强的4岁男孩,在失踪7天后突然回来了。当家人问他这7天的经历时,强强说自己是被一个男人骗走的,这些天,他整天嚷着要打110报警,那男人可能是害怕了,便把强强给送了回来。于是,老李在第一时间找到强强家,核实了情况,接着他马上将这个消息报料给了当地媒体。随后,在老李的牵线下,唐亚齐与其他被拐孩子的家人一同与强强见了面。
这时,正在寻找失踪儿童线索的民警也根据媒体公布的信息,找到了强强家。令人欣慰的是,强强依然记得人贩子带他住过的地方,在全社会的努力下,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他先后拐卖了11个孩子,其中就包括唐亚齐的孩子明明。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明明终于回到了父母身边。老李看到唐家能够一家团聚,也感到无比的欣慰。
按说,唐亚齐寻回了亲子,应该按照承诺付给老李5万元人民币了吧?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老李既气愤又无奈。原来,老李找到唐亚齐索要悬赏金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唐亚齐说:“老李,你向媒体提供的只是强强的线索,并没有提到我家明明,而我家明明能找回来,靠的是警方和全社会的力量。”
老李一听,很不高兴,说:“虽然我提供的是强强的线索,但如果没有这条线索,警方可能破不了案,你家明明就找不回来。”说完,老李还把那张寻人启事拿了出来,证明自己一切都是按规矩行事。
因为两人争执不下,于是,老李一纸诉状将唐亚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自己5万元的悬赏金。老李信心满满,认为这场官司必胜无疑,哪料到,法院在一审过程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老李作为普通群众关注儿童被拐案,共付出的努力应得到充分的肯定。但唐亚齐在寻人启事中所要求的“如有知情者告知家人,并重谢人民币5万元”,这一特定行为应理解为知晓唐亚齐孩子的具体情形,并告知唐亚齐。显然,老李并没有完成这一特定行为。不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唐亚齐对老李的热心行为表示了感谢,并愿意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补偿。
事后,老李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自己帮唐家找回了孩子,怎么就不能得到应得的悬赏金呢?
律师点评:
所谓“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这种合同关系有四个特点:一、这种悬赏广告必须广而告之,以特定的方式张贴出来,让人知晓;二、它的标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比如寻人,你为我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消息;三、它是有偿的,不是一般的公益行为;四、它在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一种强行的义务。就是说,如果我完成了你规定的特定行为,那你应当向我支付报酬。所以,当老李得到线索的时候,应该向唐家人提供。
而在这个故事中,老李得到线索时,一方面,他只是向媒体报料,且也仅限于强强反映的不太确切的信息,未能向唐家人提供孩子的具体线索;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已有介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唐家孩子才得以获救。因此,基于上述情况,老李所供线索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而并非是完成了对方规定的特定行为。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王 琳 期刊:《故事会》2010年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