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平时喜欢读书买书,还自费出版了几本书。家里各类旧书堆积如山,都快放不下了。
有热心文友建议,他可以去网上卖旧书,说不定会很抢手。老徐便在一家二手书网站上开了一家网店,用来转让、出售自己的旧书。
按网站规定,上传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就可以卖旧书。同时,网站要求,年交易量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店铺,店主要作为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经营许可。老徐的网店规模不大,卖的都是些旧书,所以他从没考虑过办经营许可证的事。
这天,老徐的手机响了,对方自称是某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叫他速去一趟,接受相关处罚。老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赶到执法大队,对方先向老徐出示了相关执法证件,随即递给他一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是:由于老徐没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二手书网站上卖书,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统计,老徐三年来共卖出旧书获利三万余元,要缴纳违法经营额的七倍罚款,共计二十一万元。
老徐立即申辩,但对方仍坚持处罚。老徐一气之下说:“有本事你们到法院告我去。”想不到半月后老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法庭上,老徐辩称,书友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交流,不是经营活动。此外,自己的网店交易额很小,不属于经营行为。
面对老徐的说法,某执法大队认定,老徐在二手书网站出卖旧书的行为是“非法发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第六十一条规定。
经过双方辩解,法院当庭做出判决:老徐通过二手书网站销售的三万余元旧书,属于合法出版物,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不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某综合执法大队定性错误,对其进行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撤销了执法大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法院告诉该执法大队,《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但是,《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主体是个体工商户、单位,客体一般为新书。老徐的主体是个人,出卖的都是多年来积攒的旧书,这一行为不属于《出版管理条例》所说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律师点评:
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将自己的旧书在网上出售是否必须办理经营许可。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等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原则上《出版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客体一般是新书。
故事中,老徐出售的都是自己的旧书,三年间销售额三万余元。从操作程序上看,他并非逃避程序,只是无法达到一年十万元以上收入而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登记。
执法大队的处罚针对的被处罚主体也不适合,在既没实际的出版物发行业务,也达不到处罚标准的情况下,执法大队的做法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发稿编辑:陶云韫)
分类:法律知识故事 作者:汪志 期刊:《故事会》2023年19期